谁破坏环境,谁负责赔偿修复!南京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这也意味着,今后,任何企业或个人损害了生态环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赔偿环境修复的损失。

谁破坏环境,谁负责赔偿修复!南京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

谁破坏环境,谁负责赔偿修复!南京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

11种情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办法》中所指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并且列出了11种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分别是: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涉重化工、重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工业污染,严重影响长江生态环境的;

◆涉污水、垃圾处理,严重影响长江或市域内湖泊、水库生态环境的;

◆涉禽畜、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和生活垃圾排放,严重污染长江或市域内湖泊、水库生态环境的;

◆涉工业和农业生产引发严重土壤污染的;

◆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严重影响长江或市域内湖泊、水库、自然风光带生态环境的;

◆涉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非法采砂,严重影响长江或市域内湖泊、水库生态环境的;

◆涉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影响长江或市域内湖泊、水库生态环境的;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且社会影响较大的;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谁破坏环境,谁负责赔偿修复!南京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

损害环境 倾家荡产也要赔

这11种情形中,多条涉及长江生态的损害赔偿情形是针对南京特色专门设定的。

《办法》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明确了政府是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前环保部门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都是立案、一罚了之;现在对生态损失赔偿,让赔偿义务人作为污染的主体单位,担负起对生态损害赔偿修复的责任,赔偿人要做到应赔尽赔,如果确实存在资金困难,可以采取分期给付方式,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这个办法告诉我们一个简单道理,生态环境是有价的,造成损害是要赔偿的。”吴豪说。

谁破坏环境,谁负责赔偿修复!南京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

江苏全省已有试点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在江苏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生态损害赔偿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旨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

2016年12月江苏省制定并印发实施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及办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

在试点期间,省环境保护厅(现生态环境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启动6起赔偿案例,办理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无锡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倾倒废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案、高宝邵伯湖“5.16渔业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案例。


全媒体记者:原玲 王智

执行主编:李岩

主编:胡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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