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案宣判

長春市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案宣判

長春市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案宣判

疫情期間,大家出門都需要佩戴口罩,但如果口罩本身不符合醫用標準,則隱患無窮。就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有人貪圖小利,做出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近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張某某、齊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长春市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疫情防控期,被告人齊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張某某銷售假冒“飄安牌”口罩的情況下,從其處購買口罩2000只,後又從他人處購進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1200只,全部以醫用口罩名義售出。

长春市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宣判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姜麗娟:賣給朋友的過程中,齊某就已經知道這個口罩是不符合醫用標準的。所以他就以低價,其實一千餘元進的,但是他三百二十元就賣了。經鑑定,送檢的口罩細菌過濾率未達防護標準,系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

长春市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宣判

庭審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全部證據材料,向兩名被告人強調了疫情期間製假售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並圍繞定罪量刑發表了有理有據的公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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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明知道銷售口罩的商家並非醫療器材經銷商,且無法確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大量購進並以醫用口罩名義對外銷售從中牟利。涉案口罩經鑑定,不符合一次性醫用口罩標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經合議庭合議後當庭宣判。

判決被告人張某某、齊某某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二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本案也是長春市宣判的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犯罪案。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姜麗娟:一個是兩名被告人銷量不是很大,再一個口罩銷往的是非疫區,社區也同意接受二人為社區矯正人員,綜合全案對被告人判處的是拘役、緩刑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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