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順慶某健身房因“霸王”條款與客戶產生糾紛,市監助力退餘款

南充順慶區某健身房要求辦卡後不退費!“霸王”條款有損客戶權益,相關部門助力退餘款

“感謝市監局工作人員,不然我那7800元錢就打水漂了……”儘管過去了近5個月,市民郭女士仍然記得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為她追回健身費的事情。

南充順慶某健身房因“霸王”條款與客戶產生糾紛,市監助力退餘款

郭女士的遭遇“我在順慶區某健身房辦理了健身卡並約定要上50節私教課,每節課200元,但在上了11節課時,由於頸椎出現問題,醫生要求不能繼續鍛鍊,否則將加重病情。”郭女士說,她當即與健身房交涉要求退還未上的39節課的費用,價值7800元。

然而,郭女士的要求遭到了拒絕。健身房經營人員稱雙方已經簽訂了協議,消費可以向其他人轉讓該健身卡,但費用不能退還。

“我們沒能達成一致,只能通過投訴要求協調解決。”郭女士表示,她在去年撥打了12315消費投訴舉報平臺投訴了該健身房。

“我們接到投訴後,立即展開了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均屬實。”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障股工作人員介紹,在調解前期,該健身房在提供雙方協議後仍堅持不予退費,並聲稱消費者可以向法院起訴。隨後,該局工作人員通過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有一條為“一經辦卡繳費,一概不予退費”。“這是霸王條款,因此,我們立即通知該健身房上級公司負責人再次到我局接受調查處理。”該局消保股相關負責人介紹,他們對該健身房涉嫌違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問題予以行政約談、警告,責令其立即修改合同中的違法條款;同時要求健身房全額退還消費者未消費完的健身、私教費用,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最終該健身房經營者按要求退還了郭女士未消費完的健身服務費7800元。最終,這起因霸王條款導致的消費糾紛得到化解,消費者對調解結果表示非常滿意,並向該局寫下了一封感謝信表達謝意。

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保股相關負責人介紹,郭女士遭遇到的是一起典型的由合同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所引起的糾紛。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商家在格式合同裡,如果添加了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條款,該條款無效。本案例中,商家在格式合同中,加入“一經辦卡繳費,一概不予退費”的霸王條款,明顯不符合相關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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