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男性不叫強姦,叫猥褻,男性“性權利”就比女性低?

  刻板印象中,絕大部分人都認為只有男人強姦女人,絕不存在女人強姦男人。但是從現實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女性強姦男性也有不少。很多人肯定會說:“哇,真好,怎麼沒有女的來強姦我?真幸福”。假設對方長得“歪瓜裂棗”,你或許就不會說幸福。同時,如果女性把魔爪伸向我們的男童,那簡直是辣手摧花,毀了祖國的花朵。因此很有必要保護男性的“性權利”。


強姦男性不叫強姦,叫猥褻,男性“性權利”就比女性低?


  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女性,不能是男性

  強姦罪的目的本身就是為了保護婦女的“性權利”的自由、婦女貞操權。而不是為了保護男性的“性權利”。從社會整體環境看,當時對強姦罪限定犯罪對象只能是女性,那是由於女性處於弱勢地位,女性的性羞恥程度高於男性。其次也很少發生女性強姦男性的案件,因此就沒有必要特意為了保護男性“性權利”而創設罪名。

  而後為了彌補男性的“性權利”遭受不必要的侵害。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即將原來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改為了強制猥褻、侮辱罪,將原來的犯罪對象由婦女擴大到了他人,包括了男性。

  因此,不得不說,《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男性“性權利”受到侵害。但是我們都知道,強制猥褻、侮辱罪的量刑標準是比強姦罪輕的多,因此會被認為男性的“性權利”就比女性的低?

  男女享有的“性權利”平等,保護法益程度不等

  筆者認為“性權利”不是法律賦予的,而是天生就有的權利,與生命權同等。與生俱來的權利,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都是相同的,平等的權利。因為男性或者女性都可以自由選擇與他人或者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從這個角度看無論男女對權利的支配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之分。

  但是由於女性的“性權利”更容易被侵害,因此刑法才特別的保護女性。無論是男性強姦女性,還是女性強姦男性同樣都會被懲戒,只是懲戒的力度有所差異,因此筆者認為立法者在保護男女性權利的法益程度上存在不等。並不是男女性權利的不對等。

  實際上,在國外很多國家,男性被強姦和女性一樣,都被認定為強姦罪,而沒有區別對待。例如,美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國的刑法典,都將強姦罪及其他侵犯性權利的犯罪的對象規定為一般人,以表明男性、女性的性權利平等受到保護。

  也有很多學者呼籲我國也應該對男性、女性的性權利平等的保護,筆者認為是有必要的。畢竟男性有時候在兩性關係中也是弱勢群體,權利也會受到侵害,為什麼就一定要區別對待?相信不久的將來,女性強姦男性也將可以以強姦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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