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规范化牧业养殖扶持政策告知书

各养殖企业、农户:

为全面推进全县规范化牧业养殖,根据国家支农贷款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对进入标准化牧业小区或乡村两级指定的集中养殖区统一养殖的养殖户和涉农小微企业,制定了相应的支持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贷款原则。支农再贷款因数额(2亿)和时间(6月30日止)都有限制,发放原则为“先占先得、额满为止”。

(二)投放顺序。一是养羊贷款,二是其他养殖贷款,三是涉农小微企业贷款。

(三)贷款方式。以户承贷或农村新型经营组织承贷。

(四)贷款利率。可享受政府三年贴息政策,第一年所有养殖户享受100%贴息,第二年和第三年贫困户享受100%贴息政策、非贫困户50%贴息政策。

(五)养殖户贷款申请条件。一是人员要求,具有本辖区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二是贷款期限,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三是养殖地点,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且入驻牧业小区或乡村两级指定的集中养殖区(以乡(镇)政府或村提供的入驻牧业小区的名单为准)。

(六)涉农企业贷款申请条件。一是贷款主体,贷款主体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二是财务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具有完善财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三是正常营业,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四是用途一致,申请贷款用途真实与实际用途一致;五是担保充足,能够提供充足的担保条件,抵押物须产权明晰、足值、易变现;六是信用良好,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经营者素质良好、品行端正;七是涉农行业,贷款主体行业归属须为涉农行业。

(七)担保方式。一是保证担保,提供具有保证能力且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采取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人为一人或多人;保证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二是抵押担保,提供产权明晰、足值、易变现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办理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非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且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须提供承诺告知书,告知财产上是否有其他权利。如没有如实告知,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三是组合担保,采取以保证或抵押方式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其他担保作为补充的组合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的贷款方式。

特此告知

乾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终审:虞淑杰

编审:侯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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