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條寫合同,需要分清楚的“繳納”、“交納”之常識

人們在寫條據、協議(合同)時,經常需要使用到“繳納”、“交納”,這兩個詞,有些人認為這兩個詞是同義詞,完全可以替換使用;有些人認為這兩個詞是近義詞,需要根據不同的場景使用,否則會產生不良後果。那麼,詞典及法典是如何規定的呢?

開條寫合同,需要分清楚的“繳納”、“交納”之常識

詞典釋義

一、《漢語詞典》的釋義

繳納:檢索《漢語詞典》釋義為“以財物繳交與主管單位,如‘繳納稅款’”。

交納:檢索《漢語詞典》釋義為“交納是現代詞,是一個專有名詞,指的是向有關部門或團體交付規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

從《漢語詞典》對“繳納”、“交納”兩詞的文義釋義來比對,發現兩者差異真的不大。

交納:根據百度百科與百度漢語的釋義,其解釋為“向政府或公共團體交付規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如交納會費;交納膳費;繳納個人所得稅” ;“指奉獻;交付”。

繳納:根據百度百科與百度漢語的釋義,其解釋為“交納,如交納稅款”;“多用於交付規定的財物給公家”。

開條寫合同,需要分清楚的“繳納”、“交納”之常識


百科辨析:“交”、“繳”都有“付出”的意思表示,“納”是“接受”的意思,所以“交納”與“繳納”含義十分接近。但是,它們還是應該存在區別:“繳”有“被強制”的意思,“繳納”是“履行義務或被強制交納”;而“交納”沒有“被強制”的意思,如“交納團費”,這是一種自願的意思行為。什麼地方該用“交納”,什麼地方該用“繳納”?需要分清楚語意、語境。

律師評析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先後發佈《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2009]62號),和《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 [2011]5號),這個規範性文件應當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司法訴訟中,發現證據中需要辨析“繳納”、“交納”兩者間分歧時,是可以援引至法律文書中的。《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對於“繳納”、“交納”作了如下規範性定義:

開條寫合同,需要分清楚的“繳納”、“交納”之常識


“交納”較“繳納”的含義更廣(“交納”是“繳納”的上位詞,即“繳納”包含在“交納”中),涵蓋面更寬。法律中規定當事人自己向法定機關交付款項時,一般使用“交納”。但是,在規定包含有強制性意思時,可以用“繳納”。

示例1: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示例2: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開條寫合同,需要分清楚的“繳納”、“交納”之常識


我們法律職業人在需要用到“交納”或“繳納”時,實在分辨不清楚時,建議使用“交納”,因為“交納”可以替代“繳納”,但是“繳納”不可以替代“交納”。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標暉律師(兄弟仨)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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