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慶陽2400萬保險拒賠,審了3年終於判了!

我們買保險肯定不是為了花錢,而是在以後萬一真的出現人生悲劇的時候,自己和家人能有一筆理賠金賠償。


這是保險的本質,花錢轉移風險


而人生的悲劇,是一定包括自殺的。


不管是因為情感受阻、生意失敗、疾病折磨,且不論自殺是否符合倫理道德,但是自殺對於家人帶來的悲痛,與其他死因是無異的。


自殺這一敏感話題,在保險理賠中到底是怎麼處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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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跟大家講的這起保險拒賠案,發生在2016年的甘肅慶陽,之所以全國聞名,就是因為保額巨大,累計達到了2400萬


一個火鍋店老闆王某,在2015年9月至11月期間,投了X安福,終身壽保額300萬,意外保額高達1000萬(自駕保額翻倍),還有一份百萬自駕100萬,共2400萬。


2016年3月15日被保險人駕車墜湖,經過1個月的理賠勘察,保險公司認定涉嫌騙保而拒賠,同年7月,妻子焦某向市中院起訴保險公司。


交警第一次檢測死者血液酒精濃度273.mg/100ml,算醉駕,家屬不服說被保險人平時從來不喝酒。


第二次檢測家屬找到上海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跑上海做了一次,發現血液中無酒精含量,可以排除醉駕。


這原本是一起消費者家屬與保險公司的普通訴訟糾紛,但是隨著甘肅省保險協會向慶陽中院發函,讓輿論一下子喧囂起來。


這份函在支持保險公司拒賠方面,原話是這樣講的:“如果投保人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將會使公平、公正的社會價值取向無法得到弘揚。


甘肅慶陽2400萬保險拒賠,審了3年終於判了!


家屬焦某認為中保協作為行業自律機構,在法院未判決之前進行輿論審判,有違公平正義;社會媒體也有的認為,大保險公司店大欺客,竟然能夠聯合當地行業協會施壓法院,實屬罕見。


經過1年4個月的審理,2017年11月5日,慶陽中院一審判決,認定王某自殺不屬於交通事故,判投保人這邊敗訴。


甘肅慶陽2400萬保險拒賠,審了3年終於判了!


原告家屬焦某不服,上訴至甘肅高院。


2018年3月30日,甘肅高院以“一審存在審判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未迴避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


我仔細查看了一下卷宗,原來是一審法官的配偶,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屬於應當迴避的對象,所以被高院發回重審,換個法官繼續。


2018年8月29日在慶陽中院重審開庭後,仍判焦某敗訴,家屬不服繼續上訴至省高院。


2019年8月,省高院二審終審,仍判決焦某敗訴,駁回全部訴訟請求,耗時三年的多次審理,原告焦某最終沒能獲賠。


省高院在審理的過程中,原告被告雙方都只是對證據進行推斷,畢竟自殺具有高度的隱蔽性,當證據無法直接證明被保人王某到底是不是自殺時,法院採用了“高度蓋然性”原則。


所謂高度蓋然性,是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


說白了,雖然證據無法直接從邏輯上推斷證明,但是一大堆證據疊加在一起,符合常人的一般認知。


我們來看看甘肅高院給出的系列證據推斷都有哪些:

1.集中大量投保:王某在短短2個月內,集中購買2400萬身故保額的保險。

2.投保後事故:在投保後1個月內,王某就發生過一起交通事故,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且本人草率治療,在傷勢較重的情況下,僅住院7天就出院。

3.不遵從醫囑:出院後醫生要求臥床休息至3月3日,王某在3月13日租車開始長途自駕,並於2天后墜湖。

4.GPS軌跡:王某駕駛車輛,曾在事故發生地點徘徊往返6次。

5.生前大量負債

從普通人直覺來看,確實騙保的概率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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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案件隨著二審終審的宣判,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而告終,那麼這起2400萬天價保額的拒賠案,給我們哪些啟示呢?


先來說說保險公司,真的就一點責任就沒有了麼?


甘肅原本就屬於經濟不發達地區,且自駕本身就容易出現騙保情況。那麼保險公司以及業務員,為什麼當初滿心歡喜收保費的時候,就沒想著限制累計保額?或者在投保的時候,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呢?


能買2400萬保額的保險,保險公司怎麼可能不去調查走訪看看被保人的個人債務問題?尤其是對於個體戶做生意的,更應該是嚴查的對象啊。


如果為了節省公司銷售成本,不進行新契約調查,那麼限制保額總歸是應該的吧


在本案中,被保人王某並沒有採取多家公司同時投保的方式,而是僅在一家公司進行投保,這對於保險公司的審查難度,已經降低太多了。


各家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中,理應自動識別高風險的投保件,並提示預警。但是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義務缺失,是客觀事實。


雖然這個事實,在法律上並沒有足夠證據判定保險公司賠款結案,但是卻是很重要的經驗教訓:保險公司和業務員,別光顧著數錢到手軟,合規問題也要謹慎


甘肅慶陽2400萬保險拒賠,審了3年終於判了!


再來說說投保人這邊,對死者我表示哀悼,根據二審高院的意見,我姑且當做被保人是故意駕車墜湖,屬自殺情況。


自殺本身也是人的權利,保險肯定是對自殺提供保障的,但是有前提。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購買壽險保單,2年內是不會獲賠的,但是保單生效後滿2年,保險公司就要賠了。


回到本案中,被保人王某在投保後4個月自殺,在法理上是不會獲賠保險理賠金的,但是如果提早購買保險,2年後自殺就可以獲賠。


可能很多人覺得,討論一個人什麼時候自殺是件很殘忍的事情。


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每年全世界有大約78.6萬人自殺,其比例為每年每10萬人中有10.7人。中國每年自殺死亡的人數已達28.7 萬人,每年平均自殺死亡率是十萬分之二十三,每2分鐘有1人死於自殺,8人自殺未遂。


我國每年的自殺人數,甚至超過了交通事故死亡人數


本案中討論的爭議點還有酒駕,保險公司對於酒駕是否免責,完全都是寫在條款合同裡的。


市面上個別保單會提供酒駕導致的身故保障,但絕大多數還都不支持。


並不是說提供了酒駕保障,就是慫恿你酒後開車,而是保險公司擴大了一部分保障責任,給死者家屬提供了更多賠償的可能性。


如果說所有壽險保單對於自殺都是2年後才可以獲賠的,那麼對於酒駕的處理,各家公司還真的是各不相同。


關於收入證明,很多保單對於被保人的個人財務狀況是不做要求的。但是,也有部分大額保單會要求受益人在辦理理賠的時候,需提供被保人的生前收入情況的。


與酒駕類似,各個保險公司的處理規則大相徑庭,我們在買保險的時候,建議還是選擇免責條款寬鬆的保單。


買的時候大意輕率研究不仔細,等理賠的時候會給家屬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寫在最後,給大家再提個醒,我們買保險是為了抵禦風險,而非鼓勵冒險。自殺不僅對個人生命不負責,對於親人家屬也是巨大打擊,無論如何一定要珍惜生命。


關於這起有爭議的天價理賠案,終審結果已塵埃落定,如果還有什麼想跟我討論的,再私信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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