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辦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讓司法有溫度

法律條文是冰冷的,但司法可以有溫度。近日,江城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犯罪嫌疑人付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時,得知付某因患病長期在普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時間不能確定。辦理該案的檢察官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情況特殊,採取“上門”辦案的方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付某明知私自持有槍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卻抱著僥倖心理持有槍支,最終被公安機關查獲。審查起訴過程中,付某某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行為定性、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等方面的意見無異議,並明確表示自願認罪認罰。

“上門”辦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讓司法有溫度

辦案檢察官綜合考慮本案案件事實及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在聽取辯護人意見並聯系值班律師後,於3月20日、21日兩次來到醫院,在向付某充分釋理說法的基礎上再次聽取其意見。付某現場向檢察官和值班律師表達了認罪認罰意願,並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確認。隨後,檢察官根據本案對付某進行了釋法說理,使其充分認識到非法持有槍支不僅是違法犯罪行為,更具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會給身邊親友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鑑於付某的身體狀況,檢察官在自行補充偵查收集相關證據後,建議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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