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房價比以前的房價少,這種情況可以要求開發商補差價嗎?

黎佩敏


您好,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果你們已經簽訂合同那就表示合同已經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誠然,合同具有嚴肅性,合同一旦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不能隨意改變合同內容。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在合同法上被稱為“”。所謂“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司法實踐中,對於情勢變更原則的運用,是非常謹慎的。必須是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會使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這種情況下,對於顯失公平的當事人有權利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原則的運用,明顯排除了商業風險。

那麼,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有什麼區別呢?

1、商業風險屬於從事商業活動所固有的風險,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如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情況;而情勢變更則是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環境發生了異常變動。

2、商業風險,法律推定當事人有所預見,能預見,因此造成的損失可歸責於當事人;而情勢變更,必須是當事人未預見,不能預見的情形,相應造成的損失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具體到題主的問題,房子這東西也是有些地方漲價,有些地方降價。所以,房子價格的變動屬於能預見的商業風險。不具備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履行。


阿峰看房日記


不可以。你房子增值的時候你會分給開發商一杯羹嗎?

你炒股失敗的時候找誰補差價去?

契約精神。


特房網


簡直無力吐槽,房價低了,你要求房地產補差價,賺了你會補回差價給房地產商嗎?莫非你以為房子是包賺不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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