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 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


全省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促进退养渔民转产转业,缓解近岸海洋环境污染,推动近海养殖向深远海网箱养殖转型升级,根据我省海水养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全省近海水产养殖整治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实施办法》(修正案三) 第十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经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养殖生产”规定精神,在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申请并依法批准的方式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让渔业养殖用海使用权。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审批渔业养殖用海使用权时, 应综合考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产转业和生计困难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海面积,并结合当地海水养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海域使用年限。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渔业养殖项日用海,应当根据省和沿海市、 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确定养殖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二、养殖用海按下列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如有新的计征标准出合,参照新标准执行)。

(一)围海养殖按每年每亩200-350元计征;

(二)海上网箱养殖,依据占用水面面积(含区间隔),接每年每亩 150-300元计征;

(三)海底投石(或沉箱)及其他改变海底自然环境进行养殖,依据占用海底面积,按每年每亩50-150元计征;

(四)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側海域进行养殖,接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繳纳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三、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逐年缴纳。

使用海域不满6个月的,按年征标准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海域使用金。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沿海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四、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 接每户50亩以下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具体办法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经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以減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六、鼓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建立养殖产业园区,引导渔民集中转产转业、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在深水网箱等集中养殖区域,政府可预先组织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简化用海审批手续等,提高海域使用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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