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事業單位考試:如何理解刑罰中的“死刑”

刑法中有一個原則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中這個“刑”指的就是刑罰,而刑罰主要就包括兩方面,就是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就是隻能獨立適用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其中死刑是直接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所以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那麼死刑制度我們學習哪些重點內容呢?

1.對於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1)不得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適用死刑。

(2)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立即執行制度

我們先來看死刑立即執行,是不是一個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就是判決結束以後就去直接拉到執行場所直接執行了呢?對於這種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我們肯定要謹慎一些,所以也是要經過一個程序的,就是核准程序。

(1)死刑立即執行的核準程序。我國法院有四級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能被判處無期、死刑的案件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因此,可以判處死刑的法院有中院、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後將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實現檢察院的司法監督。

(2)死刑的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判處的或者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應該由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最後採用注射或槍決等方式來執行。

3.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緩期2年執行。(注意:死刑緩期執行制度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罰,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組成方式)

(1)程序:一般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在監獄裡面執行

(2)死緩期滿後的處理

①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②如果卻有立功表現,兩年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④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⑤對依法被判處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綁架、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對其限制減刑。

死刑這裡重點掌握的是死刑的限制減刑的對象,以及死刑的核準程序。要清楚,死刑限制的對象不僅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例題】下列關於死刑適用說法正確的是?

A.小亮17週歲,用特別殘忍的手段殺害多人性命,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

B.某婦女在羈押過程中流產,因犯罪情節極度惡劣,被判處死刑

C.某老頭75歲時故意殺人,手段十分殘忍,被判處死刑

D.某老頭在76歲時,殺害一名女子,被判處死刑

【答案】C。解析:A選項中小亮犯罪時不滿18週歲,不適用死刑;B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D已滿75歲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但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綜上,C選項正確。

2020安徽事業單位考試:如何理解刑罰中的“死刑”

文章轉自:http://wuhu.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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