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寧波地區的鹽政改革與鹽民衝突

自清末延續至民國時期的專商引岸制儘管在抗日戰爭之前一直在全國各地作為主要的鹽業政策實行,但其所導致的鹽業生產與管理弊端使得許多有識之士強烈呼籲以現代化的鹽業管理模式來重新塑造中國的鹽政。在此思想指導下,民國初期,北京政府開始在局部推行鹽業的自由運輸與貿易。鹽務稽核所第一任會辦、英國人丁恩( Richard Morris dane)上臺後,依照其在印度管理鹽務的經驗,從增加鹽稅收入、保證債款如期償還的目的出發,極力主張取消官賣和專商制度。在他的推行下,浙江永武(1916)、象山(1920)、南田(1920)和餘姚(1921)先後開放銷區,允許部分食鹽的自由貿易。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寧波地區的鹽政改革與鹽民衝突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為加強對鹽務的集中管理與增加鹽稅,財政部部長宋子文在1928年著手恢復稽核制度,重建鹽務稽核所。同時,在莊崧甫等人的推動下,1931年3月21日,國民政府立法院第136次會議通過了新鹽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取消鹽業的專商引岸制,實行就場徵稅,任人民自由買賣。此後,國民政府先後推行整理場產、平均稅率、改革運銷制度、整頓私鹽等措施。在具體推行過程中,由於涉及鹽民及鹽商的基本利益,改革面臨的阻力相當之大。而在浙江,最難推行的就是整理場產。所謂整理場產,就是通過裁併灘場、減少曬板、廢煎改曬、盡收倉垛、漁鹽變色等項合併效益低下的鹽場。這一措施在浙江餘姚、岱山引起了極大的反彈。作為民國時期浙江最大的鹽場,餘姚是浙江海洋鹽業生產的主要區域。與浙江其他鹽場一樣,餘姚鹽民的生產條件十分惡劣。而鹽場場長、廒商、篷長通過拖延結付鹽款、剝削籮洋、私制重秤等形式對鹽民大肆壓榨。在生活壓迫下,餘姚鹽民經常發起抗鹽活動。1924年7月23日,餘姚鹽民集結庵東,搗毀秤放總局。1927年3月22日,餘姚庵東鹽民公審“鹽霸”高錦泰,提出取消篷長制度、取消“洋尾巴”、取消賠稅制度、收鹽要按時付款、斤兩按實計算等5項要求。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浙江餘姚開始推行廢煎改曬,以期降低生產成本。不過在推行的過程中,由於技術問題,其鹽質也隨之下降。1935年,儘管餘姚鹽場早已實行廢煎改曬,但由於生產成本的增加,尤其是人工費、手續費和稅費的增加,製鹽成本不僅沒有下降,還增加到每百斤1.48元。但是1935年春,浙江食鹽收購價僅為每百斤0.81元。因為鹽價為政府所定,不能輕易改變,這就意味著,鹽民賣的鹽越多,虧損越嚴重。與此同時,中間費用居高不下,致使大量私鹽外流,搶佔官鹽銷售市場。儘管官鹽價格已經很低,但是由於私鹽盛行,廒商所收購食鹽銷路也受到影響。1935年4月,浙東、浙西兩大廒商聯合起來在杭州組建鹽商協會,壟斷壓低鹽價,使得原本已經很低的鹽價降到每擔0.62元。這一做法引起餘姚、岱山近十萬鹽民的抗議。國民政府當局也一再調節,將食鹽收購價格上調至每擔0.8元,並由鹽場備案。不料其後各大廒商對政府這一政令陽奉陰違,先是以資金不足為由,對所收食鹽進行賒欠,其後更是以市面不景氣、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停收食鹽。政府多方交涉,仍沒有結果。與此同時,鹽民推舉代表向浙江省政府請願,希望能給予救濟。對於廒商的這種行為,政府所做的就是以兩浙鹽運使的名義向上海和杭州等地銀行借款,以緩解資金週轉壓力。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寧波地區的鹽政改革與鹽民衝突

截至8月20日,浙江鹽商已向銀行借款超過120萬元,但是鹽商對鹽場鹽民的食鹽收購仍沒有開始。對此,餘姚7區鹽民代表沈成釗等人發電報向政府告急,指出餘姚各鹽場鹽民生計已非常艱難,如沒有政府接濟,則會釀成大禍。在鹽民恐生變化的壓力下,浙江鹽業管理部門於9月28日召集各鹽場鹽民代表,並邀請鹽商、鹽業合作社等在上海進行協商。但由於雙方分歧,協商未果。鹽民代表隨後前往杭州向兩浙鹽運署請願。經鹽運使周宗華協調,廒商答應按照官鹽價格的6折收鹽,鹽民代表勉強接受。儘管廒商以6折開始收鹽,但餘姚鹽民在生計壓迫下已經爆發。10月2日,餘姚朗霞鄉鹽民2000餘人集體到該鄉公所請願,併到保長辦事處乞討,直到鄉長給每人點心及銅圓10枚後,人群才散去。儘管在地方政府的壓制下,鹽民風潮暫時退去,但是餘姚鹽民的問題並沒有解決。兩浙鹽運署協調廒商6折收鹽的做法遭到餘姚鹽民的反對。10月16日,餘姚聚集鹽民5000多人衝入大雲、潭海兩鄉搗毀浙東公廒,並搶掠當地股實之家。當地縣政府被迫派警察進行鎮壓。10月26日,又有二三千鹽民將楊萬利鹽倉拆倒,火燒鹽包,並搗毀杭餘、崇海兩地公腹。在政府的不作為下,餘姚很多鹽民生活日益艱難。下馬路鹽民馬廣順及其兒女在1936年3月4日餓死,而這種情形還在餘姚蔓延。在生活壓迫下,餘姚鹽民紛紛搗毀鹽倉,搶掠地方大戶。1936年3月22日上午,餘姚200餘名鹽民到中區魏永順家“吃大戶”。其後,廒商、鹽民與政府多次拉鋸,均沒有達成有效的協議。直到岱山鹽民因鹽政改革釀成暴動後,餘姚廒商最終答應按照官定價格十足收鹽。

1936年,國民政府鹽務總署為防止漁鹽充食,在岱山採取漁鹽變色措施,頒佈《漁業用鹽章程》及其附屬《漁業用鹽變色變味辦法》,同時推行歸堆制度。由於該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並未考慮實際情況,給漁民造成很大負擔,遭當地漁民和鹽民強烈反對。往年漁民購買漁鹽,每道鹽引只收4元,每個船戶領引一道,即可購買一季的漁鹽,不用另行交費。而自1936年開始,稅警局規定,每道鹽引只能購鹽10擔,約1300斤。而普通漁船每季需要用漁鹽七八千斤,大的漁船所需要的漁鹽更是遠超這個數字。這就意味著每艘漁船每季要多交引費20多元。而因漁獲不多沒有用完的漁鹽則需要向秤放局過秤納稅,否則以走私論處,大量漁民因此被岱山稅警處罰。另外,岱山秤放局只在每天的上午8點到下午4點上班,這就意味著晚上及半夜開到的漁船隻能等到第二天才能領到漁鹽。這對於漁民來講很容易錯過漁汛,影響漁獲。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寧波地區的鹽政改革與鹽民衝突

在種種因素影響下,岱山漁民、鹽民與稅警的矛盾最終激化,釀成暴動。7月10日,岱山為了生計的漁民、鹽民在資福寺鹽業信用合作社召集開會,以激烈的言辭反對歸堆。7月11日,岱山部分鹽場鹽民罷曬。7月12日,鹽民黃葆仁因仍曬鹽導致鹽板被罷曬鹽民搗毀。同日,罷曬鹽民將前來勸解的李仁富拖往東嶽宮吊打,在鄉長報警後才由公安局救出。7月13日下午,岱山罷曬鹽民在東嶽宮召集漁首,糾合鹽民,擴大開會。當天,憤怒的漁民焚燬秤放局及場公署,擊斃岱山場場長兼秤放局局長繆光、職員錢甸和、稅警隊隊長鬍不歸等人。當天,參與暴動的岱山漁鹽民有數千人,鹽務人員被殺9人,重傷3人。岱山漁民、鹽民方面,也死傷多人。事後,鹽務當局調集鹽警意圖鎮壓,嗣因事件重大,引起各方關注。寧波、定海旅滬同鄉會及虞洽卿、劉鴻生等人紛紛電詢浙江省政府,要求妥善處理。在各方壓力下,浙江各級政府均反對事態擴大,要求鹽務當局慎重處理。經地方政府勸解,岱山秩序於7月15日得以恢復。7月18日,鹽民開始恢復曬鹽。

岱山漁鹽民暴動是浙江鹽民抗拒改革的一個典型案例,緣起於國民政府在浙江岱山推行建倉歸堆和漁鹽變色等辦法的實行不當,影響了漁鹽民的生計,從而引發漁鹽民的聯合反對。對於這一矛盾,如果國民政府能實際體察民情,本可以妥善處理。結果因為稅警濫用職權,導致對抗演變成為暴動。寧波地方團體紛紛對漁鹽民的行為表示同情,並專電蔣介石,為岱山漁鹽民請命。最後,岱山鹽務局被迫暫停漁鹽變色和產鹽歸堆制度。1937年年初,寧波同鄉會施壓,要求岱山停止漁鹽變色制度。最終,兩浙鹽運使擬訂6項改善鹽斤歸堆和漁鹽變色的辦法,對以往不合理的地方做了改正。該事件也說明,岱山漁鹽民對鹽政改革的反對並不是無理取鬧,實因地方政府在鹽政改革過程中政策執行不當,嚴重損害了鹽民的利益從以上幾個具體案例可以看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幾項鹽政改革從出發點來講都有利於鹽業技術革新與製鹽工業的現代化,但在政策的具體操作與實施層面,由於操之過急以及地方鹽務部門執行能力的不足,導致鹽政改革遭到浙江鹽民的抵制,乃至釀成大的社會騷亂。可以說,在鹽政改革之前沒有做好全面的動員與協調工作,特別是在發現問題之後糾錯不力,是國民政府鹽政改革受阻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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