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員工上一週休一週,休的那一週用以後的週末或以後的加班時長抵扣,合理嗎?排休期間工資正常哈?

今日新鮮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基於以上的勞動法規,我們可以分析,貴公司採取的措施是完全可以的。不過從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您是公司HR部門,是這個建議的執行部門,我建議您可以查閱一下公司相關規定,因為大部分公司是先加班,再到休。如果用到後面的加班,可以在本年度實行彈性工作制,保證年度工作不少於應出勤天數。這個最大的風險是目前不影響收入的排班制度,如果在員工離職前並沒有補足這一部分的休息時間,在員工離職時是否會有相應的扣款。這些都最好最好預警,以免在未來出現比較尷尬的局面。

疫情期間,國家也出臺了相關建議,例如在疫情影響期間建議優先安排倒休和年假休息,衝抵休息時間;其次辦公條件允許可以採用在家辦公的方式等等來解決目前的辦公難問題。

從國家鼓勵方案和實際操作兩個方面,建議申請綜合工時制,或排班居家工作,保證員工的收入也保障公司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