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如何約定試用期“期限”?


律師解答:如何約定試用期“期限”?

勞動法律天天學,用工關係更和諧!!今天我們講講試用期“期限”!

說起試用期,可能不少企業負責人,甚至HR,會覺得試用期那麼短,不會有什麼問題和風險的,就算有什麼問題,我把人開掉就好,反正試用期,公司隨時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實際是這樣嗎?肯定不是的。

律師解答:如何約定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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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法律約定試用期限需要承擔勞動行政部門處罰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請廣大用人單位記住:試用期,只一次;定期限,不隨意;期限滿,不延長!

關於試用期“期限”約定的時長、次數、崗位的規定,您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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