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為企業社保繳費"減負"


吉林為企業社保繳費

減半徵收大型企業2月至4月三項社保單位繳費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將免徵中、小、微型企業今年2月至6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3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減半徵收大型企業今年2月至4月的3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

按照規定,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主要包括:免徵各類中小微型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企業3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減半徵收各類大型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3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減免範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已繳納減免期間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對中小微企業優先選擇直接退費,也可尊重企業意願選擇;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各級社會保險局要與參保單位溝通協商,尊重參保單位的意願和選擇,可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申請前連續3個月以上累計虧損,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可申請緩繳3項社會保險費。執行期限為2月至12月,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此外,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執行期限至12月底,普通穩崗返還標準為企業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返還標準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本次減免政策的適用對象是單位社會保險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職工在緩繳社會保險期間,如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領失業保險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參保單位需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保障職工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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