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玩笑:叫两声爸爸就给1万元钱,事后,想赖有法律依据吗?


酒后开玩笑:叫两声爸爸就给1万元钱,事后,想赖有法律依据吗?


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在一次朋友聚会时,张某和李某都喝了些酒。说到张某为子女买房的一些话题时,张某对李某说,你又不是我儿子,我怎么会给钱给你买房,如果你跪下叫两声爸爸,我就给你1万元钱。没想到,李某扑通一声跪下叫了两声爸爸。之后,李某问张某要1万元钱,张某不给,说自己只不过是开玩笑。为此,李某和张某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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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张某应否向李某支付1万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言而有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张某既然答应给李某1万元,就应当向李某支付。且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张某和李某之间成立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属于附义务的赠予合同,该义务是指李某要跪下叫两声爸爸。现李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张某应当履行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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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可以不支付。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的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赠予合同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予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张某称无偿给予李某1万元,附的条件是李某跪下叫两声爸爸,故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予合同法律关系。赠予合同具有无偿性和双务性,赠予合同的生效必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张某称给予李某1万元,李某也表示认可,故可以认为张某和李某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该赠予合同已经生效。但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张某就一定要向李某交付这1万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赠予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未经过公证,故张某在向李某交付1万元之前,可以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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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角度看,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行为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善良风俗指社会公共道德,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一般认为公序良俗包括以下类型:违反性道德的行为、赌博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诱使他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暴力行为、对违反道德目的的无偿资助行为等。张某和李某之间并无亲子关系,张某让李某跪下叫爸爸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不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故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综上分析可知,张某可以不向李某支付这1万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虽然不能要求张某赔偿1万元,但可以要求张某赔偿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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