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制胜法宝-《婚姻法》

婚姻中的制胜法宝-《婚姻法》

一、结婚

1.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①必须是你情我愿,反对包办婚姻;②必须是一男一女,不承认

同性婚姻。

2.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周岁,女20 周岁。记忆方法:结婚是有点二的事儿,女孩子有

点二,男孩子二上加二。

3.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我国在民法上和刑法上均禁止重婚。刑法中,重婚罪可

以判处2 年的刑罚。

4.变性后,并无法律条文的约束,生活实践中,男性变性后可以和男性办理结婚登记。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考查重点:1.本人和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本人不能和堂

哥、堂姐、堂弟、堂妹结婚。

2.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在《母婴保健法》中,一般不会直接考查疾病类型。

了解: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肺炎不是法律规定

的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4.无效婚姻

(1)主体不合格:未到法定婚龄。

(2)内容不合法: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病婚后未愈。

(3)无效婚姻的申请:无效婚姻的申请,只能法院提出。

(4)申请人: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无效婚姻当事人之外的“法定利害关系人”。

5.可撤销婚姻

(1)事由:意思表示不真实:受胁迫。

(2)撤销期间: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

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

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 年内提出。

(3)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人为受胁迫一方当事人。

(4)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

重点:唯一性。只有受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的。其他的例外情节不具有可撤销性,

常见的坑:欺诈。例如A 伪装成富二代,欺骗张三,告知其结婚后财产归张三所有,张三与之结婚。这里的欺诈婚姻是有效的婚姻,张三如果认为被骗,只能选择办理离婚。A 结婚之前,其男友承诺,家务全包,但是婚后丈夫反悔,扫地、擦桌子、洗衣做饭都是A 去做,这样的“欺诈”婚姻仍是有效的。

二、财产关系

1.约定财产制。

2.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考察重点:知识产权收益:民法上主要有三类: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

计专利)、商标权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收益常考稿费的归属。A 与老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写了一本书,获得稿酬,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若A 婚前发表作品,婚内拿到稿酬,稿酬仍

归二人共同所有。只要“发表”或者“获得稿酬”,有一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那么稿酬

归夫妻共有。

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规定除外:A 的配偶B 的舅舅,婚后赠与了B 一

幅画,原则上归夫妻共有。如果B 的舅舅在赠与画作时,明确了只赠与B 一个人,那么这幅

画就是B 的私人财产。法律上指明的形式口头和书面都可以,实践中书面形式为佳。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

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甲乙两人结婚,甲的父亲在婚姻存续期间给甲买了房子,

那么这个房子归甲个人所有。如果在甲乙婚姻存续期间内,甲的父亲仅付了首付,但是婚后

共同还贷,那么首付的部分归甲个人所有,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在离婚时甲应给予配偶适

当的补偿。

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外,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例如:甲与乙结婚,甲

的爸爸出了30 万,乙的妈妈出了70 万,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但是该房产由甲和乙按照3:7

的比例按份共有。

三、离婚

法定离婚事由: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内一方被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在法定期间内下落不明可以到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一般是2 年,配偶可以到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一旦宣告失踪,可以提离婚诉讼

在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

条款只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适用;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

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彩礼的返还

1.彩礼的概念和特征

彩礼,是指婚前一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表明娶嫁允诺的财产。彩礼具有“婚

前给付”“转移所有权”“娶嫁允诺”三项基本特征。

2.彩礼的返还条件

具备如下情况之一,支付一方有权请求接受-方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支付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双方离婚时,支付一方可请求对方返

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时,支付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