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见的几大误区,您了解吗?

婚姻法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婚姻法的理解,有很多常见的误区,小编今日就为大家做以详细介绍,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受益,走出误区。

误区一、结婚给了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彩礼、彩金之类,是你自愿赠与对方的,已经属于他人的财产,并不是要和你离婚就得还给你,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包括什么结婚钻戒,给付的现金彩礼,结婚购买的衣服之类的,都统统要不回来。

误区二、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结婚一样,离婚也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协议离婚、起诉离婚)。很多人认为的“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的说法是错误的,所谓“分居满两年”之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总之,分居时间再长,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要么有民政局发的离婚证,要么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否则就不算已经离婚。

误区三、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很多人都会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这种理解非常普遍。其实,并不尽然,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误区四、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在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较高。

误区五、出轨方在离婚时,可以让他净身出户或者少分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有出轨行为的对方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要对方赔偿,否则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实际上物质损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一般不超过20万。

误区六、一方没有收入,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家庭观念所引起的对法律的误解。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和界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无相反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实际生活中,有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顾小孩,老人,没有工作,也没有实际参与财富的创造过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享有和处分。

误区七、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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