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制勝法寶-《婚姻法》

婚姻中的制勝法寶-《婚姻法》

一、結婚

1.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①必須是你情我願,反對包辦婚姻;②必須是一男一女,不承認

同性婚姻。

2.達到法定婚齡:男22 週歲,女20 週歲。記憶方法:結婚是有點二的事兒,女孩子有

點二,男孩子二上加二。

3.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我國在民法上和刑法上均禁止重婚。刑法中,重婚罪可

以判處2 年的刑罰。

4.變性後,並無法律條文的約束,生活實踐中,男性變性後可以和男性辦理結婚登記。

2.禁止條件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男女一方或雙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考查重點:1.本人和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本人不能和堂

哥、堂姐、堂弟、堂妹結婚。

2.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規定在《母嬰保健法》中,一般不會直接考查疾病類型。

瞭解: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肺炎不是法律規定

的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4.無效婚姻

(1)主體不合格:未到法定婚齡。

(2)內容不合法: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病婚後未愈。

(3)無效婚姻的申請:無效婚姻的申請,只能法院提出。

(4)申請人:無效婚姻的雙方“當事人”;無效婚姻當事人之外的“法定利害關係人”。

5.可撤銷婚姻

(1)事由:意思表示不真實:受脅迫。

(2)撤銷期間: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

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 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

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 年內提出。

(3)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人為受脅迫一方當事人。

(4)撤銷機關:婚姻登記機關;法院。

重點:唯一性。只有受脅迫的婚姻是可撤銷的。其他的例外情節不具有可撤銷性,

常見的坑:欺詐。例如A 偽裝成富二代,欺騙張三,告知其結婚後財產歸張三所有,張三與之結婚。這裡的欺詐婚姻是有效的婚姻,張三如果認為被騙,只能選擇辦理離婚。A 結婚之前,其男友承諾,家務全包,但是婚後丈夫反悔,掃地、擦桌子、洗衣做飯都是A 去做,這樣的“欺詐”婚姻仍是有效的。

二、財產關係

1.約定財產製。

2.法定夫妻財產製:婚前歸個人,婚後歸共有。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個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考察重點:知識產權收益:民法上主要有三類: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

計專利)、商標權和著作權。知識產權收益常考稿費的歸屬。A 與老公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寫了一本書,獲得稿酬,歸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若A 婚前發表作品,婚內拿到稿酬,稿酬仍

歸二人共同所有。只要“發表”或者“獲得稿酬”,有一項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那麼稿酬

歸夫妻共有。

2.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規定除外:A 的配偶B 的舅舅,婚後贈與了B 一

幅畫,原則上歸夫妻共有。如果B 的舅舅在贈與畫作時,明確了只贈與B 一個人,那麼這幅

畫就是B 的私人財產。法律上指明的形式口頭和書面都可以,實踐中書面形式為佳。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

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甲乙兩人結婚,甲的父親在婚姻存續期間給甲買了房子,

那麼這個房子歸甲個人所有。如果在甲乙婚姻存續期間內,甲的父親僅付了首付,但是婚後

共同還貸,那麼首付的部分歸甲個人所有,對於共同還貸的部分,在離婚時甲應給予配偶適

當的補償。

4.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當事人另有

約定外,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例如:甲與乙結婚,甲

的爸爸出了30 萬,乙的媽媽出了70 萬,房屋登記在甲名下,但是該房產由甲和乙按照3:7

的比例按份共有。

三、離婚

法定離婚事由: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內一方被宣告失蹤,宣告失蹤是在法定期間內下落不明可以到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一般是2 年,配偶可以到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一旦宣告失蹤,可以提離婚訴訟

在訴訟離婚中,有兩項特別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該

條款只在配偶一方為非軍人時適用;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 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 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

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五、彩禮的返還

1.彩禮的概念和特徵

彩禮,是指婚前一方按照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表明娶嫁允諾的財產。彩禮具有“婚

前給付”“轉移所有權”“娶嫁允諾”三項基本特徵。

2.彩禮的返還條件

具備如下情況之一,支付一方有權請求接受-方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支付一方可請求對方返還彩禮。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雙方離婚時,支付一方可請求對方返

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雙方離婚時,支付一方可請求對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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