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見15大誤區之二

《婚姻法》常見15大誤區之二

誤區6:結婚滿8年,個人財產都會變為夫妻共有。

誤區來源:1993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中有相關規定,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公佈後,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準。在這裡,用最通俗易懂的話來說明一下,對於一方婚前的房產、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後沒有約定的,那麼這套房產或者財產,就永遠屬於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也不能進行分割,他的就是他的,你的還是你的,無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改變。

誤區7: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通俗的講,沒有離不了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即使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仍應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幾點,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第一次起訴離婚未判決離婚,判決生效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概率較高,無論另一方是否同意都影響不大了。婚姻生活,既然都在一起都是緣分使然,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才能保證婚姻的長久。

誤區8:出軌方在離婚時,財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幾乎所有的當事人都認為法律有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的規定,然而這樣的認識並不是完全正確,一方有婚外情的,一般不影響財產分割。一般情況下婚姻一方在婚外尋找更適合自己的異性或提出離婚請求並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只可能存在道德意義上的過錯。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另外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誤區9:離婚,誰有錢,孩子歸誰。

在實踐中,子女一貫的成長環境,雙方家庭背景,習性等等往往都會成為法官判定撫養權歸屬的依據之一,所以不可以簡單的說有錢,子女就歸誰撫養。

誤區10:先提離婚,會吃虧。

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先起訴不等於一定能判離,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繫,先起訴也不代表存在過錯,不存在會吃虧的問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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