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進入司法程序解決勞動糾紛的第一步。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沒有經過仲裁的勞動糾紛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那麼具體的處理方式是什麼呢?勞動仲裁都受理哪些事項?
a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b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c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d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e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f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應該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01
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a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繫電話;
b
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c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d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
致送單位名稱。
02
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a
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b
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c
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d
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可以自己處理不請代理人)。
受理和仲裁程序
01
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02
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3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04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05
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06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07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8
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人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a
有申請、答辯、變更、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
b
有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c
有申請有關人員迴避的權利;
d
有請求傳喚證人,請求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e
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f
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a
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b
有提供證人、證據的義務;
c
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d
有承擔履行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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