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信息非法交易,他帶著父母“賺了”1700多萬


利用未公開信息非法交易,他帶著父母“賺了”1700多萬


3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該批指導性案例共3條,均屬於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個罪名。其中,在王鵬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中,相關被告人證券交易金額共計8.78億餘元,非法獲利共計1773萬餘元。


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鵬擔任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債券交易員。在工作期間,王鵬作為債券交易員的個人賬號為6610。因工作需要,某基金公司為王鵬等債券交易員開通了恆生系統6609賬號的站點權限。自2008年7月7日起,該6609賬號開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詢權限,王鵬有權查詢證券買賣方向、投資類別、證券代碼、交易價格、成交金額、下達人等股票交易相關未公開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陸續增加了包含委託流水、證券成交回報、證券資金流水、組合證券持倉、基金資產情況等未公開信息查詢權限。2011年8月9日,因新系統啟用,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請關閉了所有債券交易員登錄6609賬號的權限。


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被告人王鵬多次登錄6609賬號獲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開信息,王慧強(男,無業,系王鵬父親)、宋玲祥(女,無業,系王鵬母親)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證券賬戶,同期或稍晚於某基金公司進行證券交易,與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趨同,證券交易金額共計8.78億餘元,非法獲利共計1773萬餘元。其中,王慧強交易金額9661萬餘元,非法獲利201萬餘元;宋玲祥交易金額7.8億餘元,非法獲利1572萬餘元。


2015年6月5日,重慶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鵬、王慧強、宋玲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2015年12月18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王鵬、王慧強、宋玲祥提起公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三名被告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並對三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三被告人均不供認犯罪事實。公訴人全面出示證據,並針對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的情況進行重點舉證。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指出,雖然三名被告人均拒不供認犯罪事實,但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王鵬具有獲取某基金公司未公開信息的條件,王慧強、宋玲祥操作的證券賬戶在王鵬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條件期間的交易行為與某基金公司的股票交易指令高度趨同,且二人的交易行為與其在其他時間段的交易習慣存在重大差異,明顯異常。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二人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王鵬作為基金公司的從業人員,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後,由王慧強、宋玲祥操作他人賬戶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均應當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經審理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鎖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認定王鵬、王慧強、宋玲祥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證據不足的意見不予採納。


201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鵬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0萬元;判處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9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慧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對三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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