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彙算清繳步驟!這4個點不能忽略!個人申報還是企業申報?

個稅法修訂後,最大的變化就是:很多人都要從2020年3月1日開始,做2019年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2020年來了,有史以來第一次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也越來越近了,想必大家也是滿腹疑問。今天就以下幾個重點問題,幫助大家理一理明年的彙算清繳。


1、個稅彙算清繳到底哪些人需要辦?哪些人不需要辦理?

2、綜合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要怎麼計算?

3、個稅彙算請教是單位一起辦,還是自己去辦?

4、彙算清繳的四個注意事項


01

個稅彙算清繳到底哪些人需要辦?

哪些人不需要辦理?

舉個例子:

比如:王平是在一家公司上班的工薪階層,每月工資4000元,除此以外,沒有其他任何所得了,還需要明年彙算清繳嗎?

像王平這種工薪階層,只在一個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平時甚至都預扣不著個稅,或者每月預扣預繳的稅款之和剛好等於年度應納稅額,因此這部分個人就不需要再彙算清繳了。

除此之外,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的,需要補稅不超過400的,以及放棄申請退稅的,也都不要進行彙算清繳。

大家都清楚了嗎?接下來我們通過一張圖片來了解一下到底哪些個人需要在明年彙算清繳!

個稅彙算清繳步驟!這4個點不能忽略!個人申報還是企業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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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對照一下,自己是不是屬於這兩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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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要怎麼計算?

個稅彙算清繳步驟!這4個點不能忽略!個人申報還是企業申報?

注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論個人實際工作是否為12個月,均應當按照6萬元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納稅人在按年計算綜合所得的情況下,納稅人無論是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都需要維持基本的生計費用,因此不宜因為其某個月未任職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而中斷其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03

個稅彙算請教是單位一起申報,

還是自己申報?

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應當以納稅人個人為申報主體,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由於彙算清繳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一般來說,如果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單位的財務人員辦理,會大大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和壓力,而且單位的財務人員也沒有義務為每個員工承擔相應的納稅風險,因此,將這一塊工作委託給專業的中介機構更為現實一些。

但不論是個人進行彙算清繳,還是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或扣繳單位代為彙算清繳,均須納稅人個人簽字確認,以明確法律責任。以下是三種辦理方式,各位可以按需選擇:

個稅彙算清繳步驟!這4個點不能忽略!個人申報還是企業申報?


04

我需要退稅/補稅,具體怎樣辦理?

個稅彙算清繳步驟!這4個點不能忽略!個人申報還是企業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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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算清繳的四個注意事項

一、注意資料的填報與留存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選擇在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並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後,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後,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自法定彙算清繳期結束後保存五年。


二、注意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彙算清繳的個人當年綜合所得無論最終計算出來的結果是補稅、退稅,還是不補不退,均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會被追繳稅款、滯納金,還可能被處以0.5倍至5倍稅款的罰款。

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三、彙算清繳退稅不加算利息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可見,新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次預扣預繳,年度彙算清繳時,對納稅人依法多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在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時不可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彙算清繳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在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期正常補稅不存在補繳個人所得稅。但補繳平時應扣未扣或少扣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注意:這裡寫的是追繳稅款,而不是追繳稅款及滯納金,也沒有在追繳稅款後面緊接著寫上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筆者給大家的建議是從現在就開始記賬,拿一個小本子,或做一張EXCEL表,記錄每個月的收入。

平時花費少量的時間,就可以為即將到來的彙算清繳做好充足的準備,也許你還會因此愛上記賬,體會一把理財的樂趣。

現在記賬吧!這是一個從稅人的忠告。


本文來源:財務第一教室(HL)、稅臺網、福建稅務,國家稅務總局,中匯武漢稅務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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