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相關權威裁判觀點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立法解讀】

1、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同一雙務合同的當事人須同時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同時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的,則該當事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2)該合同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同時履行指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同時相互對待給付。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可以直接約定雙方同時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確立誰先履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履行。同時履行的情形是不多的。(3)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

——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的,該當事人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可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1)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義務,到同時履行的時間該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賣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根本無法供貨,買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有權不付款。(2)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只能部分履行,該當事人有權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為相應給付。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有八千噸大米,尚缺二千噸,買方應當在同時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履行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因一方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應承擔遲延履行責任。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合同不成立、無效或已被撤銷,或債務已被抵消或免除,則任何一方都不應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發生在雙方的債務都已到期時。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必須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不成立、無效或已被撤銷,或債務已被抵消或免除,則任何一方都不應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方的對待給付必須是可能履行的。如果一方已經履行,而另一方因過錯而致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的,則只能適用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補救,而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

——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實務指引】

1、如果當事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則該當事人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過程中,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如果拒絕自己的給付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能拒絕履行。例如,出售汽車時,賣方只是沒有交付一個無關緊要的零件,買方不得拒絕支付全部價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託運人主張貨損貨差而拒付運費應否支付滯納金的答覆》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該答覆指出:“在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中,支付運費是託運人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發生貨損貨差而消滅。託運人主張的貨損貨差賠償可通過索賠解決,若擅自拒付運費應按法律規定支付滯納金。”也即在此種情況下,支付運費與運輸完成具有對價關係,而與貨損貨差沒有對價關係,不能因貨損貨差而行使拒付運費的抗辯。

——唐德華、孫秀君主編:《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合同附隨義務與對方的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性和對價關係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方單純違反合同附隨義務,但已履行了主給付義務時,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過,附隨義務與對方的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性和對價關係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一般來說,主債務與從債務之間不具有牽連關係,不產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如違約金的債務是雙務合同中的從債務,與主債務之間無對價關係,因此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唐德華、孫秀君主編:《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僅適用於具有對待給付關係的原始雙務債務,也適用於原給付債務的延長或變形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僅適用於雙務合同的原給付義務之上,也適用於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變形。例如,甲以古畫與乙的一件古董互易,因甲的過失致古畫滅失,甲應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於此情形,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甲對乙給付古董的請求權,可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4、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如,甲向乙購買商品房一套,價款50萬元,約定丙對乙享有直接請求交付該商品房的請求權。若甲屆期不支付價款,則乙可拒絕丙交付商品房的請求。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5、連帶之債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如,甲、乙向丙、丁購買彩電10臺,價款2萬元,約定甲、乙和丙、丁均負連帶責任。當甲向丙請求交付10臺彩電時,丙可以“甲應支付全部價款”為由進行同時履行抗辯。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6、可分之債可以獨立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可分之債中,因各債務對各債權相互獨立,故發生原因即使為同一合同,除非一方的對待給付是不可分的,各債務人可就自己之部分獨立為同時履行抗辯。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7、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 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 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 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表明,於上述兩種情形, 同時履行抗辯亦有適用餘地。例如,甲將車出賣給乙,價款30萬元, 後乙將其對甲請求交付並轉移所有權之債權讓與丙。丙向甲請求交付車時,甲可以乙未給付價款而拒絕交車。在債務承擔情況下,如甲將車賣給乙,價款30萬元,由丙承擔乙的債務。當甲向丙請求支付價款時,丙可以甲未對乙交付車為由拒絕付款。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8、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返還義務,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相互之間的返還義務,因在法律上與雙務合同當事人所負擔的對待給付義務極為相似,在實質上具有牽連關係。此時權利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9、一方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不得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一方負有先行履行的義務,則當事人必須按此順序履行義務,負有先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得要求對方同時履行,對方也無義務同時履行。

——黃毅:《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載《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0、兩項債務雖為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但相互間無牽連性或對價關係,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如,在一合同中規定了數組對價給付義務,但一方當事人的甲項給付義務與對方的丙項給付義務彼此獨立而無牽連關係的,該方不履行其甲項給付義務的,另一方並不能因此而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其丙項給付義務。如違約金是雙務合同的從債務,與主債務之間無對價關係,故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黃毅:《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載《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1、非基於同一雙務合同的債務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且這些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聯繫,但兩項債務非由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同理,雙務合同因變更而使合同主體或內容發生變化時,其債務已非由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故同時履行抗辯權亦不存在。

——黃毅:《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載《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


12、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雖然《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但學理上一般認為,一方已為部分給付,如約定交付1000公斤大米,實際交付999公斤,對方若因此而拒絕支付1000公斤大米的所有價款,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於此情況,買方不得援用第六十六條拒絕支付價款。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對上述類似情形,當事人究竟可否援用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法官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就具體情況作出合理判斷,以平衡雙方之利益。一般認為,如果一方交付貨物的數量不足,但不足的數量甚少,或交付的標的物瑕疵極為輕微,無明顯損害對方利益,或一方違反義務並不影響另一方的履行等,對方不得以此為根據拒絕接受履行並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黃毅:《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載《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3、一方當事人已履行部分有瑕疵,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方當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債務,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一方當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的履行不完全,如僅為應履行債務的一部分或履行標的有瑕疵(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則另一方當事人仍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的履行僅有細微瑕疵而並不影響當事人合同目的的實現的,另一方無權援用。對此,審判中法官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加以判斷。

——黃毅:《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載《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4、一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能履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以能夠履行為前提。若一方的對待給付已不能履行,因而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而由合同解除制度加以解決。如合同的特定標的物因一方過錯而遭滅失,該方的對待給付顯屬不可能。於此情形,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5、只有雙方債務實際存在且同時屆清償期時, 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旨在使雙方所負債務同時履行,雙方享有的債權同時實現。因此,只有雙方債務實際存在且同時屆清償期時,才能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若原告向被告請求支付價金,而被告主張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債務業已被抵銷、免除,這表明債務實際上不存在,原告並不享有請求權。此時,被告所能援用的並非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是自己無給付義務。另一方面,如果雙方債務實際存在,但都未到清償期,或被告給付業務業已到期,原告的對待給付義務未到期,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例如買賣合同訂於5月30日付款,出賣方要求買受方5月15日付款,買受方應主張給付義務尚未到期,而非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6、原告表明將要向被告履行給付義務但未履行的,被告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原告雖提出履行給付義務,但並未實際履行。履行的提出並不能等同於已經實際履行。實際上,提出履行後,還可能發生不履行、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問題。既然在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等情形下,被告都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那麼原告僅是提出履行,被告應當也有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否則就會減損同時履行抗辯權中的擔保自己債權實現、迫使對方履行的作用。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7、一方受領了對方的部分履行,則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全部給付義務。

如果一方已經受領了部分履行,則必須履行相當的對待給付義務(如支付該部分貨款),但無論如何,一方已受領履行後,不得以對方沒有全部履行而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全部給付義務,只能就對方未為履行部分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受領部分給付後,就喪失了拒絕全部對待給付的權利。如果認為當事人有權就已受領部分拒絕全部對待給付,顯然是將另一方當事人置於不利地位,這有違公平原則。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8、一方當事人按約提出履行後,對方無正當理由遲延受領,已提出履行的一方要求對方履行時,該遲延受領方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誠信原則的引申,其設立旨在維護雙方的利益平衡。這種利益平衡的維持當然也應以誠信原則為指導。一方當事人已作出履行行為,僅由於對方遲延受領致未實際履行,於此情形下,該當事人要求遲延受領方履行給付義務, 並不違反誠信原則。同時,《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意味著,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以對方未履行作為要件的。既然對方已經提出履行,另一方就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否則與公平原則背道而馳。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9、同時履行抗辯權應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同時履行抗辯權實質是合同一方屆期未履行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為保護自身的財產安全與實現合同目的所實施的一項合同權利,依其性質應由當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一方當事人向法院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僅需表示援用同時履行抗辯的意思,無證明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對待給付債務的舉證責任,而應由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黃毅:《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載《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


【判例要旨】

1、在已經完成合同的主要義務的情況下,開具發票不是先履行義務或者同時履行義務的抗辯事由,除非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約定。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未對發票的開具作出約定,按照交易習慣,收款人可在款項付清後一次性開具發票。另外,就本案訟爭的建設工程合同而言,完成裝修工程和支付工程款分別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要合同義務。被上訴人已經履行了完成裝修工程的主要義務,上訴人不能以對方未開具發票作為遲延履行其主要合同義務的抗辯理由。

——雲南洪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宣威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宣威市交通安全協會雲鷹大酒店建設工程合同欠款糾紛上訴案,載吳慶寶主編:《權威點評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導案例》, 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20—329頁。


2、在雙務合同中,抗辯權的行使雖不符合法定條件,但相對方確屬履約不當的,依公平合理原則,行為人無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而以支付遲延期間的法定孳息為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被上訴人已依約將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兩上訴人使用,上訴人本應按約定期限向被上訴人付清購房款。但房屋經鑑定存在一定質量問題,且多與被上訴人有關,需採取措施修繕,經兩上訴人交涉,被上訴人至今未履行維修義務,上訴人因此拒付最後一期購房款雖不完全符合《合同法》中抗辯權的行使條件,但鑑於其主觀無違約故意,客觀又存在被上訴人履約不當情況,依公平合理原則,本院認為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遲延期間的法定孳息為宜,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違約金有失公允,予以糾正。

——廣州市番禺碧桂園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訴蘇瓊、羅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五終字第430號民事判決書),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7年第3輯(總第6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188頁。


3、合同義務履行順序約定不明確,合同雙方協商不成時應依公平原則並考慮事實狀況合理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該案查明的事實看,合同已經簽訂並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合同的主要條款齊全,但個別條款存在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如關於“經古漢生物製藥公司同意,全洲藥業公司提供相應價值流動資產作為鋪底資金的擔保,並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的約定即屬此類。因前述條款對雙方當事人互付的提供鋪底貨物與為鋪底貨物提供擔保義務的履行順序約定不明確,依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關幹“當事人互付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均負有同時履行義務。即古漢生物製藥公司有權要求全洲藥業公司提供相應價值的流動資產作為100萬元鋪底貨物的擔保,全洲藥業公司也有權要求古漢生物製藥公司繼續提供鋪底貨物。因此,在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古漢生物製藥公司向全洲藥業公司提出,在全洲藥業公司提供相應價值流動資產作為100萬元鋪底貨物擔保的情況下,其再繼續提供鋪底貨物的要求並不違約;全洲藥業公司向古漢生物製藥公司提出,在古漢生物製藥公司提供足額的鋪底貨物後,其再提供擔保的要求也不違約。古漢生物製藥公司關於全洲藥業公司不履行為鋪底貨物提供擔保的義務構成根本違約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合同已經簽訂並已經開始實際履行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均負有誠實信用的履行義務,對於約定不明確的條款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依公平原則並考慮事實狀況合理履行。

——湖南全洲藥業有限公司與清華紫光古漢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銷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載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合同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63—173頁。


4、在合同含義未予確定之前,一方當事人不得以對方未履行該義務為由而停止履行合同明確規定應由其履行的合同義務。

裁判要旨:對因約定不明的合同義務應如何恰當履行產生的爭議,當事人在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可請求人民法院確定合同含義以明確合同義務履行方式。但在合同含義未予確定之前,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未履行該義務為由而停止履行合同明確規定應由其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法定條件。

——湖南金長潤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湖南興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泰邦地產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載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公司與金融》, 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62—104頁。


5、合同解除後的互負債務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後互負恢復原狀義務能否構成同時履行之抗辯,合同法對此未加以規定。互負恢復原狀義務雖不具有對價關係,但二者之間的對立在實質上仍具有牽連性,基於類似事項、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亦應類推適用合同法第六十六條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

——瀋陽融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韓冬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二終字第1538號民事判決書),載《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22期,第80頁。


6、執行程序中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裁判要旨:對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雙方都應履行義務的,在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的原因是申請執行人未履行相應義務,可以適用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葉某雲與鍾某裕申請強制執行糾紛案(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3〕穗黃法執字第788號民事裁定書),載《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4期,第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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