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打官司的“技巧”,有用!

我是原告,我任性;我是被告,我聰明;

N0,N0,都不行 !


這些打官司的“技巧”,有用!


狹路相逢勇者勝,在法庭上,原、被告為了爭取到對自己有利的局勢,使出渾身解數,在對決中可謂數中有術,術中有數,但江湖過招,在法律面前見招拆招,不信,你往下看:


1.立案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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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制:法院級別管轄是根據原告主張訴訟請求標的額確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完全按照原告起訴狀所標明的訴請標的額來確定。在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時,法院就會對於原告主張的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初步審查,如果存在以明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隨意選擇級別管轄的情形時,法院就會將案件移送到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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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確定訴訟請求數額時不可任性”


2.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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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制:原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絕大多數情況下要提供擔保的,申請保全的數額要與訴訟請求或判決可能涉及的財產數額相當。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一般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如果造成被告損失,在構成財產保全錯誤的情況下,原告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原告通過虛假訴訟惡意獲取被告財產信息或者造成商譽影響,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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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請財產保全金額和範圍不可任性”


3.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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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制:民事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證據。提供證據方所有的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向對方展示,由對方質證。證據中涉及到簽名、印章等真偽不明時可通過啟動司法鑑定來甄別,證據其他內容真偽不明時,為查清案件事實,法院可依職權展開調查。如果被告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根據情節輕重將被處以罰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打官司的“技巧”,有用!

“被告不得提交偽造證據”


4.訴訟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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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制:如實陳述是當事人訴訟義務,被告的虛假陳述經法院查證,將不被法庭採信,還會受到訓誡;如因此導致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時,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被告與原告串通,企圖通過虛構事實,達成虛假協議,騙取法院的裁判文書,以達到其不法目的時,就會涉嫌虛假訴訟犯罪,依法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打官司的“技巧”,有用!

“被告不得虛假陳述”


總而言之,不管原告起訴還是被告應訴,都應當採取正當、合法的訴訟手段,在行使各項權利時均要遵守民事訴訟法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不得以行使權利為由,來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法庭不是競技場,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實施不正當訴訟行為時都將承受不利的法律後果。所以,不懷僥倖、不玩技巧、不耍策略,在尊重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才是訴訟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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