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一,情節很輕微的刑事案件,結果判刑很重,是關係不到位嗎?
現實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家人或朋友牽涉到了刑事案件,本來事情並不大,正常情況下,判刑應該很輕,可結果卻大大出乎預料——判刑不是一般的重。
比如下面的情況:
前段時間辦理過這麼一個案件,當事人,是個初中學生,剛滿15週歲,他和同班的女生談戀愛,女孩剛滿14週歲。
由於男孩的家距離學校很近,所以男孩經常邀請女孩去自己家中吃飯。
通常情況下,男孩母親是將飯菜做好,去忙自己的生意,男孩自己回家吃飯,自己去上學。
十四五歲,正值青春躁動的年紀。
有一天,男孩就沒能把持住,想和女孩發生關係,結果遭到女孩的嚴詞拒絕,男孩隨即終止了犯罪行為。
之後,男孩就騎電動車載著女孩上學去了。
無巧不成書。
這事被女孩父母知道了,女方家人就選擇了報警,於是公安機關拘捕了男孩。
後來男方的父母通過協商也獲得了女方家人的諒解,女方放棄追究男孩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同時請求法院不再追究男孩責任。
照理說,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結合保護婦女兒童的大政方針,未成年人犯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存在犯罪未遂或終止的,應當判處免於刑事處罰,至少也應該判處緩刑,絕對不應該判處實刑。
但是,經過男孩家人的一番神奇運作,找了能想到的各種關係,結果,竟然出現了奇蹟——
一審判決認定男孩強姦罪名成立,判處男孩一年零11個月的有期徒刑,而且不適用緩刑。
比預想的,重了好多。
畢竟,接近了兩年之久。
男孩家人百思不得其解,難道這些關係都白找了?
還真有這種可能。
二,經瞭解,其實男孩家人踩了很多坑,恰恰是因為這些不為人知的坑,害了孩子,導致量刑較重,而不是關係沒起作用。
委託手續辦理後,通過多次溝通,我們搞清楚了男孩家人處理案件的思路和具體方案,發現其中有不少的坑,值得注意:
1.他們聽別人建議,既然事情出來了,就只能靠關係來搞定這件事,至於律師,是沒有必要請的,到時候法院會給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而且是不收費用的。
於是,他們就真的如此做了。
直到開庭,他們才如夢初醒,終於明白沒選擇一個值得託付的律師,是多麼大的錯誤。
但是,已經晚了,大錯就此鑄就,孩子被判接近兩年的有期徒刑。
(聲明一下,並不是對法援律師有偏見,只是建議當事人不管是花錢請律師,還是委託法律援助,都一定要找自己信任的律師。)
2.找關係,必須多管齊下,不能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這樣的話,即便有人搞不定,也會有其他人來出面處理事情。
但是,這會出現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就是所有被找的關係,一個都發揮不了作用。
因為,大家心裡都清楚,不管是誰出的力,其他人都會雨露均霑,那麼,誰願意讓別人佔便宜呢?
答案是,沒有人願意。
結果就是沒有任何人出面協調。
最後的結果,可想而知,用腳趾頭都能想出來。
3.由於心裡總感覺律師起不到什麼實質性作用,所以,即便法院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男孩家人也很少和律師溝通。
這就導致律師的作用根本沒有發揮出來。
試想,當事人對律師根本就不信任,律師還有辦好案件的動力嗎?
最後,肯定是走走過場就行了,只要不犯錯誤,就萬事大吉了。
這種情況,我們怪不了任何人,因為這就是人性罷了。
4.自行和受害人家人溝通協商,賠償了受害人一部分費用,受害人父母出面抄寫了一份諒解書。
但是,因為沒有當著法官協商,最後導致法官無法認可該諒解書的真實性,不僅白花了銀子,最糟糕的是男孩喪失一個從輕處罰的條件——悔罪表現較好。
其實,這種事情,通過律師庭前和法官溝通一下,就完全可以解決,只需要按照法官的要求去做,就行了。
比如,法官如果要求必須見到當事人簽字才認可,那就按照他說的做唄。
律師也可以出面和受害人家人談判協商,確定簽字的時間地點,爭取將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三,如何才能避免處理案件過程中,踩到不應該踩的坑?
上述案件,二審過程中,經過和法官多次溝通協商,最後法官同意改判男孩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兩年執行。
目前,男孩已回到家中,準備去學校繼續學習。
這完全出乎男孩的意料之外,他們原本想法是,只要能減輕處罰半年,就謝天謝地了。
1.一定要找專業律師提前介入,特別是刑事案件,如此才能更好的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嫌疑人越早見到律師,心態就會越穩定,就不會範一些低級錯誤,更不至於被偵察機關牽著鼻子走。
刑事案件,律師提早介入,有可能在偵查階段就解決大部分問題,運氣好的,甚至偵查階段就無罪釋放了。
而如果案件一路走到了法院,再想搞成無罪,則難如登天。
2.找律師的時候,可以多考察幾個律師,儘量找那種認真負責任的、專業能力強的,如此,才最有可能為當事人多爭取利益。
就像《慶餘年》裡的人,每個人的功夫都是有等級的,比如大宗師、九品上、九品、八品、八品下等等。
律師的功力雖然沒有分的如此清楚,但是不同律師的水平能力確實還是有區別的。
比如同樣的案件,賈律師可能辦的一塌糊塗,而到了甄律師手裡,可能就會乾坤倒轉,一路逆襲。
3.關係這個東西,有了肯定效果會更好,但絕對不是萬能的,不能完全迷信關係,當然並不是說關係一無是處。
其實,關係這個東西適用的範圍是有講究的,比如在模稜兩可的案件中,關係就有發揮的餘地,但是如果是大是大非的問題,比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案件,關係所起的作用就極其有限。
這時候法律和證據的作用,就會特別的突出。
4.要對法官檢察官有充分的信心。
可能不少人對公檢法有種天然的不信任,有牴觸心理,這也屬於正常。
因為,如今互聯網的高度發達,讓壞消息傳播的太快、太廣,被關注的可能性更大,而好事情反而不大容易引起我們的注意。
這,就是“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
而公檢法的負面新聞更容易引起我們注意,“活雷鋒”的一面,卻會被視而不見。
其實,真實情況並不完全像我們想象的那樣。
如今的案件責任終身制對於法官檢察官來說,都有很大的威懾作用。
況且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其實在辦案的過程中都是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以及事實證據來處理案件的。
並不像有人想象的那樣,全都沆瀣一氣,顛倒黑白。
5.最重要的是,千萬不能半途而廢,要時刻保持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狀態。
當然,前提是經過研究案件確實有問題,有空間,否則,案件已成鐵案,鐵證如山,毫無瑕疵,那麼,即便我們再堅持,也不過是多浪費時間罷了。
證據確鑿的鐵案,再拼命,都無濟於事。
確有瑕疵的豆腐渣案件,必須戰鬥到底!
絕不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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