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越野车开上天桥,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4日23时20分许,路某驾驶冀A7E###号奔驰越野车,载宋某、杨某行驶至中山西路影乐宫剧场南面的人行过街天桥处,为寻求刺激,将冀A7E###号奔驰车开到人行过街天桥上,为博人眼球,宋某用手机录制视频,并发布到社交平台上,肆意炫耀,引发大量网友评论转载。

石家庄一越野车开上天桥,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都将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而本案中,路某将奔驰越野车开上天桥的行为,不仅对人行天桥造成损害,而且影响了他人通行安全,并为了博人眼球,用手机录制视频发布到社交平台上,肆意炫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可上升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客观上要求实施法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或者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要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即凡是使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行为的、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应将其规定为犯罪,也体现了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即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可以入罪的行为,才能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否则将不能上升为刑事犯罪。

其次,寻衅滋事罪被列在刑法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即该罪所触犯法益为对公共秩序的扰乱,故对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应考虑其对刑法法益的侵害性。

再次,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只能是犯罪故意,但是否要求具有“流氓动机”,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流氓动机,但在张明楷教授眼里,该观点值得反思,一是所谓“流氓动机”或者“寻求精神刺激”是没有具体意义,难以被人认识的心理状态,具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内容,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素,并不具有限定犯罪范围的意义;二是即使没有流氓动机的行为也可能严重侵犯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因为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共秩序,并不取决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流氓动机。在公共场所,处于流氓动机殴打别人,与处于报复动机殴打别人,对于他人身体安全与公共场所秩序的侵犯没有任何区别。并且不将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责任要素,也完全可以从客观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例如,多次殴打他人没有造成伤害的行为,就不是伤害行为,而是随意殴打他人行为。

最后,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像一个口袋一样对各式各样的行为进行着挑选和考验,因此,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始终从刑法条文出发,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相互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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