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罗生等6人抢劫案一审宣判

近日,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罗生等六人抢劫罪一案,经翁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被告人朱罗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钟继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徐甘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邓宏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陈桥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黄伟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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