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監管場所監督 應著重做好四個方面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疫情防控是刑事執行檢察的重中之重。筆者認為,當前,應當著重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實施嚴格的防疫檢測,掌握源頭防控主動權。把住病毒源頭入口關,是守住“零感染”底線、防範和遏制疫情蔓延到監管場所的最有效措施,只有掌握從源頭防控的主動權,才能打贏監管場所疫情防控阻擊戰。

  筆者認為,對凡是進入監管場所的新收押人員以及監管人員等都要進行防疫檢測。尤其是對新收押人員還要進行體溫檢測、軌跡核查和消毒處理等逐項檢測,將其收入隔離觀察室進行相應時間的過渡觀察,確認無感染方可進入普通監室。對因暫不具備視頻提訊和會見條件,確需進入監管場所的辦案人、律師除應提供健康檢測證明、測量體溫外,還應佩戴口罩和一次性防護裝備,並在有安全玻璃隔離的會見室進行。對確需進入監管場所的車輛、物資,要求監管場所設立緩衝區進行嚴格消毒後方可進入監區,監區內物質運輸應使用內部專用車輛。

  二是創新監督方式,強化信息化監督。適應防控疫情工作需要,遠程“隔空”檢察監督是防疫期間監管部門對監管場所實施檢察監督的有效手段之一。檢察人員通過信息聯網、監控聯網、電話視頻等信息化監督方式對監管場所進行監督。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要適應防疫要求,及時調整檢察監督方式方法,積極運用信息化、智能化監督手段,充分履行檢察監督職能,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在押人員合法權益。通過信息聯網、電話問詢等方式,及時準確掌握在押人員關押期限,加強羈押期限監督力度,配合辦案部門採取傳真告知、口頭通知、建議延長辦案期限等形式,靈活解決辦案期限問題,防止出現超期羈押。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探索開展網上辦理減刑、假釋案件。

  應開通約見駐所檢察人員電話專線,通過監區內線電話聽取在押人員反映情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非接觸式訴求反映、控告舉報機制。要配合監管部門適當調整親情電話頻率,做好在押人員、被禁閉人員、被防疫隔離人員的思想穩定工作。要督促監管部門做好食品、藥品、生活必需品、醫療器械等儲備工作,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在押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三是實施“雙重日通報”,打贏監管場所監管保衛戰。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要進一步制定完善監管場所日通報制度,實施“雙重日通報”,可以通過日通報全面掌握監管場所疫情防控工作開展情況、在押人員有無確診感染或疑似感染、發熱病犯情況、出入監(所)人員數量、擬刑滿釋放人員情況以及其他重大突發事項,是疫情防控和監管工作的堅固防線。要監督監管場所在監區內設置隔離專區,每天堅持對在押人員進行體溫檢查,對發現的發熱人員,第一時間送到隔離專區,再進行進一步的觀察和治療。要及時掌握監管場所內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的在押人員情況,確保患病人員得到及時醫治,保障其身體健康。針對從通報中發現的監管場所在疫情防控、執法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或隱患,第一時間依法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並認真跟蹤監督落實整改,切實發揮好監管場所檢察職能,監督並配合監管場所做好疫情防控和在押人員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嚴控出所離監,嚴密處置程序。因辦案需要確需提解出所的,應

  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辦案人員應當確保被監管人員全程防護到位。儘可能在監管場所內會診、住院、治療,確因重大疾病需外診就醫的,應該做好防護工作,就醫返回後嚴格執行隔離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和出監(所)人員檢察監督,要求監管場所提前通報擬出監(所)人員名單,監督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對未進行隔離觀察或隔離觀察期不足相應時間要求的出監(所)人員,建議監管場所依法辦理出監(所)手續後,將其安置在監管區域外繼續隔離觀察。同時建議監獄協調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做好與刑滿釋放人員戶籍地對口部門溝通銜接,並做好釋放及管控隔離的有關協調配合工作,確保刑滿釋放人員平安到家並在當地接受疫情管控措施,堅決防止疫情輸出。

(作者單位: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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