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3期>盜竊“贓物”變“作案工具”,接連犯案太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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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車作為我們大多數人出門的交通工具

時刻便利著我們的出行

可是總是有這麼一夥人

在你毫無察覺的時候將你的電車偷走


<第473期>盜竊“贓物”變“作案工具”,接連犯案太猖狂!


有的甚至偷成了“慣犯”

接二連三

一偷再偷


<第473期>盜竊“贓物”變“作案工具”,接連犯案太猖狂!


雖然盜竊電瓶車屬於高發案件

大家也許都見怪不怪了

但這種目無法紀的猖狂行為

肯定不能坐視不理!

這不金城江的這個總是“盯”別人電瓶車的慣犯,也被我們“盯”上了......


<第473期>盜竊“贓物”變“作案工具”,接連犯案太猖狂!


01

案件詳情


“贓物”變“作案工具”

2019年11月6日12時許,韋某自己一個人竄到河池市金城江區某小區地下停車場物色適合盜竊的目標,便發現地下停車場電梯口旁有一輛藍黑色電動車,車燈還亮著,韋某就用手扭動電動車是否有報警器,扭動之後發現未報警,在其四處觀察確認無人注意後,便坐上電動車扭動電動車電門將電動車偷走,韋某在偷得該電動車之後,就把該盜竊所得的電動車用於作案,作為盜竊他人電瓶時的運輸車輛。


<第473期>盜竊“贓物”變“作案工具”,接連犯案太猖狂!


連“作案工具”都是盜竊所得,這還得了......


連環作案,愈發猖狂

2019年11月6日、9日、12日,韋方垂駕駛盜竊所得的電動車依次分別來到“某西苑”、“某豪庭”“某西苑”小區的地下停車場物色適合盜竊的目標,四處觀察無人注意之後,韋某用事先準備好的作案工具“扳手”扭開電動車車廂殼的螺絲帽,發現安裝電瓶處未焊接安全防盜框,韋某便用手扯斷電瓶電線,先後將3架電車上的15個電瓶,裝進事先準備好的水泥袋,然後將盜竊所得的電瓶放在電動車踏板處後逃離現場,逃離後將盜竊所得的電瓶賣給收廢舊的路人。


<第473期>盜竊“贓物”變“作案工具”,接連犯案太猖狂!


多行不義必自斃

2019年11月13日警方接到市民報案稱,2019年11月13日15時許在河池市金城江區“某豪庭”小區地下停車場看到一名男子鬼鬼祟祟,疑似11月9日在該小區地下停車場盜竊他人電動車電瓶的嫌疑男子。2019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韋某被抓獲歸案接受調查。


02

案件進展


犯罪嫌疑人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達人民幣322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近日,金城江區人民檢察院已向金城江區法院移送起訴了該案。


03

法條連接


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04

金檢提示


大家有沒有發現這些小偷總喜歡盯著電車的電池偷,就連此次案件中的韋某接二連三偷的也都是電車的電池。

其實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電車電池利潤高且易得手。大部分電動車都是以坐墊下壓鎖釦的方式來鎖住電瓶,小偷很輕易就能將電瓶盜走。

<第473期>盜竊“贓物”變“作案工具”,接連犯案太猖狂!

其實我們可以根據自己電瓶安裝位置,適當安裝一些加固設施。根據統計,同時配備了堅固結實的加固鎖具和電子報警器的電動車電瓶極少被盜。此外,同時採取兩種不同類型的鎖具保護電瓶,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防盜措施車座下安裝鎖,車座很難被掀開,這樣不容易取出電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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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馬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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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希望大家可以積極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司法機關一經查實將依法嚴厲打擊處理。讓我們一起對黑惡勢力說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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