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正確處理燃氣異常現象《燃氣安全》系列報道(三)

近日,昌國街道北園社區工作人員到居民家中宣傳燃氣安全相關信息。正準備做午飯的賀大伯遇上了灶具打不著火的情況,社區工作人員上前提醒賀大伯,千萬不能用明火去點燃灶具。

記者瞭解到,灶具脫火是火焰飛離燃燒器頭部而熄火的現象,可用清除燃燒器火孔上的汙物和調小灶具風門等方式,改變一次性空氣量,實現穩定點火的目的。灶具回火是指火焰縮回燃燒器內部而熄滅的現象,一般是因為灶具噴嘴口內有汙物或膠管受擠壓導致通道受阻等,應請專業修理人員檢查修理解決。燃氣器具使用中打不著火,這一現象存在不小的安全隱患,要知道一次兩次打不著火,再繼續打下去的話,極有可能會引起嚴重的“燃爆”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 規定,燃氣器具從售出之日起到判廢為8年。如生產企業有明示的燃氣器具和配件的判廢年限,應以企業明示為準。因為陳舊的燃氣器具由於零部件的磨損、老化等因素,不僅會影響正常使用,而且會導致漏氣、燃燒不完全或廢氣中的一氧化碳超標等問題。且燃氣軟管需經常檢查,一般每18個月需要更換,當發現軟管老化、開裂時應及時更換。切勿使用明火查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