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没有明确合同和法律依据的官司也有可能打赢


成功案例分享:没有明确合同和法律依据的官司也有可能打赢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昨天收到一份上海二中院的胜诉判决,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即便没有明确的合同和法律依据,官司也是有可能打赢的。

一、案情简介

1、先说说我和当事人的“缘分”

很多年前,在大学四年级下学期,那个时候我已经考上了研究生(同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有一天我和一个好朋友Z哥(工科专业)一起喝酒,Z哥说他一个发小T童鞋(工科专业)也考上了同济,等秋季开学了介绍我和T童鞋认识一下。

也许是因为那天酒喝多了,也许是因为太忙了,这个事竟然完全忘了。

研究生毕业好多年了,我做律师也好多年了。

有一天,我的好朋友Z哥给我发微信说他的发小T童鞋有一个合同纠纷,很复杂,要找我,并补充说就是那天喝酒的时候说要介绍我认识的T童鞋。

这个事我一下子就想起来了,我很兴奋,没想到研究生毕业这么多年了居然又有机会见个面认识一下了。

我立即约T童鞋见面详细谈。

2、案情简介

T童鞋研究生毕业之后有很好很稳定的工作,同时想创业,于是租了一个店面。

这个店面以及周围的很多类似的店面严格从法律上讲是违建,但是地段很好,生意也不错。这个店被多次转租,T童鞋租这个店面的时候,这个店面的实际使用人是L,L的上家是X公司:X公司租了两间,其中一间自己在使用,另外一间转租给了L(就是打官司的这一间)。

我本科是学法律的,研究生是学法律的,毕业后做律师,创办了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在公众号上发了一千多篇文章,出了两本法律类的书……我的思维是一个法律的思维:法律关系,法律后果……

如果我租这个店铺,我肯定会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并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消灭法律风险或者降低和控制法律风险。

但是,我这好兄弟T童鞋和他的合伙人都是工科专业,风险意识是有的,但是落到实处的时候你会发现他根本使不上劲,这就是隔行如隔山,比如,如果让我去医院给病人治病,我当然想把病人治好,但是我哪里知道怎么用药啊。一个道理,有心无力,使不上劲。

T童鞋和L签了一份《转让协议》,条款很少但很混乱,意思就是说L把这个旺铺和赚钱的机会转让给T童鞋了,T童鞋支付L一笔转让费(注意啊,我们打官司打得就是这笔转让费),L退出租赁关系。

当天,T童鞋又和X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中一个条款是租赁期限到“政府房屋收回拆迁”。这就是不懂法律的人签合同给自己埋下的定时炸弹,我看到这个条款吓了一大跳。你怎么理解这个条款?

合同签订后,T童鞋给L付了转让费,给X公司付了房租,然后开始设计、装修……一切准备就绪,没经营几天,政府在门口贴了一张《告知书》,意思就是你这是违建,我要拆了,你赶紧搬走。没过几天,政府直接就把大门给焊死了。

另,T童鞋找我之前已经找其他律师起诉过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了,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很简单,调解结案。但是,T童鞋当时的律师觉得T童鞋和L基于《转让协议》的转让费纠纷没法打,不知道如何下手,打不了。所以T童鞋才几经辗转最后找到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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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打官司嘛,要有请求权基础,合同依据是哪个条款?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什么司法解释的哪一条?

T童鞋和L签了的《转让协议》转让的是什么?是一个赚钱的机会,可不是转租,更不是买卖,我们要结合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那L已经把赚钱的机会给T童鞋了啊,L已经退出,T童鞋也和L的上家X公司直接签订了租赁合同。T童鞋和L签了的《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了,《转让协议》没有约定政府拆违建把房子封掉或者导致T童鞋不能经营的L要退还转让费。

虽然没有直接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是我凭借多年积累的知识和经验,从我专业的敏感的角度,我感觉这个官司可以试试。

很多人买商品房付给了中介公司团购费,我有一个客户就付了50万元的团购费,我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帮她要回来了45万(注:我这个客户房子是买了,过户了也交房了)。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态度是这样的:如果房子你买成功了(过户了交房了),那你无权要回团购费;如果你房子没买成功,不管没买成功的原因是什么,你都有权找中介要回团购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嘛,目的没有实现嘛。

T童鞋转让费的这个案例和上面团购费的纠纷有点像:T童鞋付给L转让费,是为了租赁使用这个店铺,但是由于政府拆违建的原因,T童鞋只使用了很短的时间,这个店铺就被焊死了,不能使用了,T童鞋最终的目的基本没实现。

没有明确的合同和法律依据打赢官司的成功案例我有很多,比如(本文只列举一小部分):

(1)2016年3月25日上海出台“沪九条”,二套房首付比例由30%提高到了不低于50%,很多房屋买受人因无力支付如此高首付比例而不得不选择解除合同,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有“贷款不足,现金补足”之类的约定,没有由于政策原因导致首付比例提高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售人全额退还房款的约定,且法律也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我代理很多房屋买受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回了已付房款,如: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968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0049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1280号案等。

(2)2016年11月28日,上海市住建委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信贷注册的通知》(“通知”)规定有贷款记录的再购买房屋首付比例也按二套房政策执行,即“认房又认贷”,这就导致很多名下无房但有贷款记录的人买房很可能要支付比预期的首付高出很多的首付,导致很多房屋买受人无力支付如此高的首付而不得不选择放弃购房。同上文所讲,房屋买受人想要回已付房款没有明确的合同和法律依据。但是我代理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21700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4715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64号案等,通过判决或调解都要回了首付款。

注:上述(1)和(2)提到的由于政策原因导致首付比例提高,在之后的法院判决中,法院一般认为这属于商业风险,房屋买受人不因此而免责。从这个角度讲,我代理的案件起诉比较早,取得胜诉应该说和把握了好的时机也有关系。

(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31138号案中我代理房屋卖售人起诉房屋买受人返还户口押金。合同约定2017年9月30日前房屋卖售人要将标的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否则房屋卖售人将户口押金赔偿给房屋买受人。但是,房屋卖售人由于自己的原因,在没有任何客观履行障碍的情况下居然在2017年10月17日才将户口迁出,明显是晚于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案情如此不利,但是我代理卖售人起诉要回户口押金的诉请还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些没有胜诉的合同和法律直接依据,甚至有败诉的合同和法律直接依据,但最终都打赢了的官司,是我接下这个棘手案件的底气和信心所在。

(三)请求权基础:我准备了很多

我研究了很多相关的案例,非常不乐观,主张转让费的原告大都败诉。所以在这个时候,准备好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显得必要且至关重要。

1、合同无效的理论

关于这个观点,我认为逻辑上不严密,所以没有重点讲,所以在这里我就不展开讲这个观点了。

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占主要过错

(1)首先,我认为不能孤立的看这份《转让协议》,而要结合我方与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案件事实综合认定我方签订《转让协议》的最终目的是占有、使用标的房屋,并经营收益。然后,我组织了很多证据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证明L与我方签订《转让协议》前口头向我方承诺标的房屋使用三年没问题。但是事实上,我方只使用了很短的时间,因此可以认定我方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

(2)L向我方转让此租赁机会时并未向我方如实披露和告知标的房屋系违建,甚至故意隐瞒此事实,有明显过错。此外,通过庭审,我们进一步固定了一个事实,即L知道标的房屋是违建,这就进一步证明L 有明显的过错,甚至是恶意。

(3)合理解释“硬伤”。前文我说过,T童鞋在找我打这个转让费的官司之前起诉过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是一份基础证据,当然提交了法院,法院开庭的时候也拿出了这份证据质问我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政府房屋收回拆迁”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对政府拆违建有预见,对标的房屋随时可能不能使用有预判?我方提交了《现代汉语词典》对“拆迁”的定义,并结合社会大众对拆迁的一般理解,解释此处的拆迁不包括拆违建;我们又结合其他证据说明此处的租赁期限到“政府房屋收回拆迁”的意思是我方要长期租赁标的房屋直至标的房屋在物理上灭失,以摊薄我方的投资成本(转让费、设计装修成本、设备费用、加盟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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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事多磨:管辖一波三折

上文我提到这份《转让协议》合同条款很混乱,其中有一个管辖的条款居然约定由乙区法院管辖,但是这个商铺是在甲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都不在乙区,这个约定管辖无效。

关于管辖,后面的故事我就不详细讲了,简单讲就是这个案子的由上海甲区法院到上海乙区法院,差点就到了安徽某县法院,最后经过我的不懈努力又回到了上海甲区法院。

四、法院生效判决

一审我方胜诉,对方上诉,上诉期间L还给T童鞋打电话偷偷录音企图套一些话出来,结果也没套到什么(L二审期间提交了这份录音作为证据)。

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问题,就分享这么多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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