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一個快遞包裹,莫名其妙地不見了蹤影,網上忽然查不到任何這份包裹的物流信息。
找物流公司解決,結果是確認快遞丟失。
物流公司要我提供郵寄物品的相應價值憑證,說可以在500元的範圍內給我賠償,並稱這是集團的規定。超出500元的,不關他們事,因為我沒有辦理保價。
所以我就一直在琢磨,弄丟了我的包裹,因為沒有保價,就只有最多500元的賠償麼?
如果我的包裹價值1萬,也只賠償500元?
快遞公司的服務協議
多數情況下,普通民眾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物品,是不會想到去專門做一個保價的。在不保價的情況下,快遞公司對於賠償的金額都有著自己的一套規定。
在自己填寫好快遞面單之後,就視為自動按照面單背面的協議,與快遞公司形成了快遞服務合同關係。
按照目前的實際情況,快遞公司對於未保價的賠償金額大概分為兩種。
一種是,以固定金額為限,比如500元,即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0元。採取這種方式,比如中通,申通等。
另一種是,以郵費為基數,比如郵費的3倍。採取這種方式的,比如韻達,郵政等。
當然,具體的金額、比例,各大快遞公司或許有所異同。但總體上均是這兩種方式。
支持快遞公司的觀點
也正因為快遞公司對於如何賠償的金額,事先已經擬定好並未與寄件人商量,故因為快遞毀損、遺失的賠償事件並不少見。
我們來看看,對於快遞公司的賠償限額規定,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這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找得到的比較少見的支持快遞公司的判決書。
總體而言,法院是認為寄件人沒有進行保價,自身有過錯,且寄件人簽字確認,代表著已經接受了快遞公司面單背後的服務協議,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來進行賠償。
個人以為,該觀點有待商榷。
畢竟,造成快遞遺失的責任在於快遞公司,寄件人的過錯僅僅是沒有進行保價,二者不能等同,更不應將寄件人的過錯抵銷了快遞公司的責任。
簡單點說,不能因為寄件人有過錯,就否認了快遞公司自身也有責任。
因此,多數法院並未認可該種觀點。
支持按實際損失賠償的觀點
還是老規矩,讓真實的案例和判決來說話。
再看另一個類似的判決。
類似的案例在裁判文書網上居多。這也說明了,法院目前的主流觀點,是傾向於不採納快遞公司擬定的格式條款的,而是主張應按照郵寄物品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筆者以為,該種判決才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快遞公司因自身的失誤,造成郵寄物品的毀損或遺失,自然需要賠償相應的損失。
單純地以是否保價來判斷快遞公司的責任,是將快遞公司的責任與寄件人的保價選擇權進行了強制性的勾連,不僅於法無據,也並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直白一點就是,弄丟我的快遞是你的責任,不保價是我的自由,我的自由不能免除你的責任。
當然,對於郵寄物品的實際價值,法院毫無例外地將舉證責任劃歸到了寄件人一方。
意思很明確,你想要獲得賠償,那你就得自己證明賠償的金額是多少。純粹從打官司的角度而言,誰主張誰舉證,沒有任何問題。
但給我們的提示卻是,如果郵寄了物品,但沒有留下任何證據,還是會面臨著舉證不能、進而導致自己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境地。
哎!
真心希望有一天,我們的維權可以不用如此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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