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波减免租金潮来袭,你家物业减租了吗?

第二波减免租金潮来袭,你家物业减租了吗?


第二波减免租金潮来袭,你家物业减租了吗?


最近,很多企业再次发布减免租金通知,向企业伸出援手,第二波减租潮来袭。


● 华润置地1月29日宣布免除旗下租赁商户半月租金,2月29日再度宣布,免除旗下所有商户2月10日至2月24日期间租金,并提供2月25日至3月31日期间的租金折减支持政策。

● 大悦城控股自减半旗下商户1月25日至31日租金后,于2月28日再次宣布,减免旗下商场租户2月份全部租金。

● 龙信广场在减半旗下商户1月24日至2月2日的租金和商管费之后,于2月26日宣布对旗下商户2月3日至4月23日期间的租金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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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房东”不断涌现,但是对于大部分作为承租方,即租户的企业来说,并没有那么幸运。那么受疫情影响,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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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已经被明确定性为“不可抗力”。随着因新冠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大量涌现,租户要求出租方,即房东/业主减免租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大摩将结合“非典”期间的司法判例、目前理论和实务争议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可依据哪些事由主张减免?


首先,我们从法律规范层面进行对比分析,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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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减免有何风险


2009年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如果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原则审理,但是没有上报高级法院审核,案件处理结果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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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判例检索,如果一审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未履行上报程序,当事人上诉到二审法院,

对该案处理结果有三种情形

1、二审法院不予理会是否经历了上报程序;

2、认定程序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认定程序不当,直接改判或维持判决。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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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如何认定疫情下租金减免事由


为依法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妥善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审判指导意见,这为我们寻找承租方主张减免租金的请求权基础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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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规指引


通过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的法律规范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不可抗力不是承租方减免租金的请求权基础;


2、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就承租方而言符合《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规定,但不符合《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规定。因此,在《民法典》没有实施的情况下,承租人减免租金的请求权基础也不是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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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据此,参照参考各地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律顾问认为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事实和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方主张减租的请求权基础可表述为:

根据公平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和类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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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商业交易及这次疫情而言,公平原则还体现在,出现非双方原因的疫情事件时,需要共同面对与担责;也就是合作共赢。


因此,此次租金减免事件,也值得商业合作中的企业们,不论是出租方的业主还是承租方的租户,更多去思考:


1、客户选择:过去很多企业跟合作者之间是机会主义的关系,未来选择客户的时候应该找一个可以保持长期合作系的伙伴。


2、合作模式:商业合作模式可以考虑短期、中期和长期利益相结合,真正构成合作共赢的关系。


3、合作条款:增加设计中长期利益的捆绑。


唯有合作共赢,才能保障商业交易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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