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獨-CSP-藥企交易鏈條的8個稽查要點、風險管控與應對


個獨-CSP-藥企交易鏈條的8個稽查要點、風險管控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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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票制實施後,大量醫藥諮詢服務公司(指無配送商資格、無藥品所有權,僅為製藥企業提供諮詢服務的公司,簡稱CSP公司)註冊成立,為製藥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向製藥企業開具發票。CSP公司同時註冊成立多家個人獨資企業,接受個獨虛開的諮詢服務費發票(個獨利用核定徵收等稅收優惠政策抵消稅負),將套取的製藥企業資金轉至個獨賬戶,最終以贊助、商業回扣等各種名義支付給醫生。企業認為諮詢服務得到製藥廠和CSP公司的雙方認可,不應認定為虛開,但上述模式為何被定性虛開,稽查局又是從哪些方面取證形成證據鏈條證實虛開,企業應當如何預防、應對,以下撰文分析。

案例引入:

S公司向20餘家制藥企業開具品名為推廣費、諮詢服務費等的專票和普票,套取資金,涉及稅額1000餘萬,同時利用個獨可以享受的核定徵收政策,虛構個獨與S公司之間的諮詢服務交易,取得40餘家個人獨資企業開具的品名為“推廣費、諮詢費”的專票和普票,以抵扣S公司承擔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並實現稅前成本列支,前述套取資金最終轉入多個醫藥代表賬戶,向近30名醫生支付回扣。通過醫藥代表最終支付給醫生的回扣佔藥品銷售額的比例為20%-30%不等。

個獨-CSP-藥企交易鏈條的8個稽查要點、風險管控與應對

一、個獨→CSP公司→製藥企業“加價洗錢”模式的8個稽查重點

Step1:證明CSP公司及個獨無經營實質


1、無實際經營場所、無實際辦公人員

2、CSP設立多個個獨,與個獨為同一實際控制人

3、個獨頻繁註銷、頂額開票、開完走逃失聯


檢查方法:

實地檢查辦公場所,要求提供辦公場地自有房產證明或租賃服務合同;

實地核查是否有辦公人員,要求提供工資付款憑證和醫保社保繳納憑證;

個獨、CSP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清楚相關業務,是否為同一實際控制人虛設的空殼公司;

結論:無辦公痕跡、僅有1-2人負責保管印章,開具、零售發票、領取銀行對賬單、辦理註銷、保管印章,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是實際經營人員,對開立公司不知情,為他人冒用身份證註冊設立。

Step2:證明醫藥諮詢服務合同虛假


4、服務合同為從網上下載模板、藥企不對合同內容進行追蹤

5、“服務費”約定方式異常,與藥品等銷售數量掛鉤


檢查方法:

要求CSP及個獨企業說明具體向藥企提供了哪些諮詢服務、會議服務、市場推廣服務、廣告服務;

進行上述服務的具體業務流程,各個流程的實際業務負責人,包括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在公司的任職方式。

結論:服務費的約定與產品銷售掛鉤,製藥企業不對服務真實性進行核實,藥廠不對具體服務進行任何形式的驗收,只需要CSP公司提供相應資料。

Step3:證明CSP公司繼續為兩票制實施後的製藥企業“過票洗錢”


6、個獨的企業賬戶虛假,無實際經營資金流水

7、製藥廠→醫藥諮詢服務公司→個獨→醫生的資金流

8、個獨註冊地大多在園區企業,享受財政返還或核定徵收政策優惠


檢查方法:

開戶行賬戶流水、關聯個人銀行賬戶流水

追蹤從製藥廠開始的資金流向,以發票為依據計算各交易環節涉及發票對應的資金往來,並推算“開票費”等。

關注:在上述交易模式下,不存在“資金迴流”,但稽查局仍可能基於第二步確定無真實貨物交易及各環節資金的計算,認定各環節服務交易系虛設,目的在於繼續為兩票制實施後的製藥廠“過票洗錢”。

二、CSP公司及製藥企業面臨的行政、刑事責任風險

在前引案例交易模式中,企業認為,諮詢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得到製藥企業的認可,製藥企業支付服務價款,諮詢服務公司開具發票,不涉嫌虛開。但通過第一部分的分析,結合各地稽查部門的查處動態,企業提供的諮詢服務如果無法提供資料證明服務提供真實性,且服務費與藥品銷售額直接掛鉤的,輔之以相關證言,基本可以形成認定企業構成虛開的證據鏈。

CSP公司接受虛開發票,應進行增值稅進項轉出、企業所得稅調整,補繳稅款、滯納金並加收罰款,虛開發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製藥企業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則僅需要做進項轉出,若無法證明善意,則同CSP公司一樣,面臨虛開的刑事責任風險,取得的虛開發票不得作為所得稅稅前列支依據,應補繳稅款、滯納金。

三、醫藥企業風險管控與稽查應對策略

1、理順行政處理、處罰程序與刑事司法程序的關係

由於虛開刑事案件大部分由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程序中發現進而移交公安,且虛開犯罪涉及的發票開受、對公賬戶資金往來情況、資金迴流情況、虛開稅款數額、抵扣稅款數額、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等關鍵事實,司法機關均需要藉助稅務機關力量偵辦,且稅警聯合辦案機制也帶來稅務機關深度參與虛開刑事案件辦理。因此,藥企應當理順行政處理處罰程序與刑事司法程序的關係,高度重視稅務稽查程序應對,將溝通、風險化解端口前移,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風險,避免虛開向刑事責任的轉化。

此外,我們關注到部分稽查局在案件移送公安後辸向企業做出處罰決定,而根據行政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的銜接規定,案件移送公安後,稅務機關應待刑事司法程序結束後再行決定是否給與處罰,企業此時應當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程序,通過複議程序進一步瞭解稅務機關作出處罰的依據,若處理、處罰決定被複議決定撤銷的,極有可能促進司法機關更加客觀的審查稽查移送證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取得刑事司法程序的良好結果。

2、逐票梳理票、賬、合同,就服務的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提出抗辯

對於藥企而言,兩票制下最需要解決的就是銷售費用的合規管理問題,因此需要立即從現在的通過虛開過票來解決銷售費用問題轉變到通過合規營銷來有效降低消費費用和成本,具體而言可以通過規範企業的發票管理和憑證管理入手來有效的降低銷售費用,從而真正管控住虛開發票的風險。因此,建議藥企建立完善發票風險管理數據庫,並逐票梳理票、賬、合同,重點審核CSP服務的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注意保存相關證據材料,一旦進入稅務稽查程序,應當據此抗辯。

3、建立風險審查與隔離機制,防止上下游虛開責任傳導

在兩票制背景下,藥企宜採用購銷分離模式,保持上下游交易的獨立性,防止虛開風險從上下游傳導,同時切斷購銷產生的虛開風險向核心層公司(母公司、總公司)蔓延。

同時,建議藥企在交易前對交易對方做必要的瞭解,通過對交易對方經營範圍、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等相關情況的考察,評估相應的風險。一旦發現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有異常,就應當引起警惕,做進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對有重大疑點的貨物,儘量不要購進。假若發現供貨企業存在虛開嫌疑的,藥企應當及時補救、自行進項轉出,以免進入行政處罰程序。已經收到稅務處理、處罰通知書的,應當儘快蒐集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據,積極行使提起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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