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項目組最關心問題:獎金如何分配?

王某某向法院提交,2017年3月15日發件人“盛某”關於太古神王項目組獎金分配製度的電子郵件,載明瞭獎金分配額度、範圍、計算方法等內容,獎金髮放每月產生,季度發放,以運營打款到賬為準。


此外,王某某還提供與李某的聊天記錄複印件以及與繽狗科技公司股東嶽某某的談話錄音,證明公司承諾向其發放獎金,2018年5月至7月項目獎金為35618.12元。


對此,公司方面表示,繽狗科技公司以並非公司郵箱發送,無法確認發件人身份且無公司蓋章為由不認可真實性。否認李某為其公司員工,嶽某某無法代表公司決策發放獎金,上述人員無權代表公司,不認可複印件的真實性。


因勞動爭議,原告(被告)北京繽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繽狗科技公司)將被告(原告)王某某起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原告(被告)繽狗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駁回京石勞人仲字【2018】第2558號裁決中第一項裁決結果,即要求原告向被告補足2018年10月1日至15日的工資4066.43元;


2、請求駁回京石勞人仲字【2018】第2558號裁決中第二項裁決結果,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經濟補償金85000元。


事實和理由:


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5日的工資3554元,所以不應再向被告進行支付;原告因被告無故曠工不來上班而與被告解除了勞動關係,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所以不應向其支付違法解除經濟補償金85000元,為維護原告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原告)王某某辯稱:


公司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項目獎金71236.2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775.5小時)延時加班費113650.8元,週六日313.5小時加班費61258.6元;


3、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資180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6年7月1日原告入職北京繽狗科技有限公司從事3D角色技術工作,月薪17000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違法解除雙方未到期的勞動合同(2016年7月1日-2019年10月31日)。


2018年10月22日,原告提交仲裁申請書至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11月28日做出裁決,現原告對裁決不服提請訴訟。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查明:


2016年7月1日,王某某(乙方)入職繽狗科技公司(甲方)。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崗位為美術部門3D角色研發。執行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40小時。月工資17000元,包括基本工資2500元,月度崗位津貼7700元,其他(績效工資、獎勵、各種津貼、加班工資等)6800元。乙方加班必須事先徵得甲方部門負責人書面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2018年10月12日,繽狗科技公司的人事戴某某給王某某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載:“……因前幾天雙方溝通的具體原因,現(2018年10月12日)正式以書面形式通知您解除(終止)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請您配合按公司規定於2018年10月15日前辦理完離職手續”。繽狗科技公司以無蓋章為由否認由其出具。


本次訴訟前,王某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請求:


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90000元;


2、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項目獎金71236.24元;


3、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延時775.5小時加班費113650.8元、週六日加班313.5小時加班費61258.6元;


4、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工資18000元。


2018年11月28日,仲裁委作出京石勞人仲字[2018]第2558號裁決書,裁決如下:


一、北京繽狗科技有限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補足王某某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工資4066.43元;


二、北京繽狗科技有限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王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000元;


三、駁回王某某其他仲裁請求。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


關於王某某主張的獎金,《太古神王項目組獎金分配製度初版》未顯示繽狗科技公司公章或其他方式予以確認,現不足以認定繽狗科技公司對於太古神王項目存在獎金髮放依據。王某某以李某聊天記錄內容主張5月至10月獎金。


首先,關於聊天記錄內容,王某某僅提供了複印件,在繽狗科技公司否認委託李某代其決定發放獎金標準的情況下,王某某未舉證證明李某的身份及權限以及繽狗科技公司承諾發放獎金的具體數額。根據獎金分配製度的郵件內容,約定了獎金髮放時間,但均未實際履行發放。現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繽狗科技公司應發放獎金以及獎金的具體數額,其主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項目獎金71236.24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北京繽狗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補足王某某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工資3480.22元;


二、北京繽狗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王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0000元;


三、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北京繽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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