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下面文件,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
國稅函﹝2008﹞723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閩地稅發﹝2008﹞121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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