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是葬送了奄奄一息北宋王朝的罪魁禍首?

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號半山,臨川鹽阜嶺(今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人,北宋慶曆二年壬午科進士第四名。北宋的政治家、文學家、思想家、革新派領袖。熙寧二年,初拜參知政事、同平章事,主導熙寧變法。熙寧七年(1074年)春,國內大旱,有人繪話流民景況圖獻給皇帝,說:“旱災是王安石所導致。”宋神宗起疑,把王安石降為觀文殿大學士。熙寧八年二月,重新起用擔任宰相職位,封為舒國公。元豐三年,改封荊國公,因此後人稱王荊公。宋哲宗即位,加司空。元祐元年(1086年5月21日),卒贈太傅,諡文,享年66歲。

王安石變法:是葬送了奄奄一息北宋王朝的罪魁禍首?

王安石


公元1069年3月22日,王安石在宋神宗的認可下,擔任了參知政事,設了“制置三司條例司”,開始變法。王安石變法,又作熙寧變法、熙豐變法,旨在消除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然而,如我們所知,這個變法最終成為中國失敗的變法運動之一,不僅如此,王安石本人也因為變法失敗,屢受質疑,比如作為“唐宋八大家”的一員,他的才幹最受質疑,作為歷代變法的一員,也偏給他冠上“亡國罪人”的罪名,究竟是為什麼呢?

王安石變法:是葬送了奄奄一息北宋王朝的罪魁禍首?

宋神宗


王安石年輕時,因極其聰穎,受到歐陽修與曾鞏的賞識,他本應是科舉考試的狀元郎,只可惜文中引用了《尚書》的“孺子其朋”,似用以上告下的姿態來“指導”皇帝,引起宋仁宗的不滿,於是將名次降為第四。這足見王安石的才華與性格特點。

王安石變法:是葬送了奄奄一息北宋王朝的罪魁禍首?

宋仁宗


王安石踏上仕途後,由於天生的驕矜與清高,不願在名利場上爭權奪利,因此只願擔任地方官。

不過,也是因為待過“基層”,讓王安石逐漸擁有改革的抱負。

首先,王安石獲得經濟改革的經驗。在知鄞縣、常州時,他都進行了水利改革,前者意外獲得了成功,後者因對當地環境與人力的情況缺乏體察而失敗。

其次,王安石曾任江蘇、浙江、安徽、河南等地的地方官,見識民間疾苦,向宋仁宗進獻“萬言書”,提出國家應當立法整頓財政問題。

然而,光是胸有抱負,不足以引起他人注意,還需要有人幫忙“牽線”,才能受到皇帝的信任,而這個“牽線人”,就是呂公著與韓維。

呂公著,宋神宗時的翰林學士,經常在政壇上讚美王安石,受到宋神宗的注意。而韓維,也是宋神宗身邊的近臣,當神宗還是太子時,他就擔任東宮的記室參軍,經常向神宗轉述好友王安石的政見。

因此,王安石的理財思想,便獲得宋神宗的欣賞,更成為了參知政事(即副宰相),主持變法革新,史稱“王安石變法”或“熙寧變法”。

他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打響變法的第一槍。當時,“中書省”是掌管軍事要員的決策機構,底下掌握軍政、經濟的有關部門,是“戶部司”、“度支司”與“鹽鐵司”,統稱為“三司”。建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管理“三司”,是為了更方便地開展變法,整飭國家經濟。

此後,王安石在經濟上,推行了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與市易法;在軍事上,設置了保甲法、裁兵法、置將法、保馬法與軍器監法。此外,王安石也注意到教育的不足,提出了太學三舍法與貢舉法。如此多的新法,顯示出變法的決心,要使宋朝的各個方面都煥然一新。

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

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政府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

但是,變法在推行過程中,由於部分舉措的不合時宜和實際執行中的不良運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如保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

元豐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終。

後來,王安石的變法慘遭失敗,甚至被朱熹、朱元璋、康熙等人大力譴責,竟給他貼上“亡國罪人”的標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