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東牆補西牆”式借債能否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拆東牆補西牆”式借債能否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一般觀念認為,一個人在揹負鉅額債務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采取“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借入資金歸還欠款的,其資金鍊大概率會斷裂導致資金無法歸還,對於後面借來的資金是否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筆者認為此種情形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資金緊張情況,採取借後債還前債的方式維持了企業正常經營的,沒有違法變更借款用途的,證明該經營者還有努力搞好經營償還債務的動機與努力,該種情況不宜認定為詐騙行為,因為經營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難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第二種情況:債務人欠債難以歸還而被法院強制執行或者被各種催債,不得已向親朋好友或者銀行、放貸者借貸、借款的,其本身沒有隱瞞自己被強制執行或者被催債的情形,沒有虛構、包裝借款用途進行隱瞞欺騙的,也不宜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為行為人沒有隱瞞、歪曲、虛構借款或貸款的真實用途,反映了自己的窘迫境況,借貸人應意識到自己承擔的巨大風險。

第三種情況:企業經營者經營不善遇到資金困難,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利用虛構、經過包裝、虛假的投資或者經營項目大量借入資金,用來歸還企業之前所欠的債務導致資金鍊最終斷裂的,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為該種情形屬於主觀明知沒有歸還欠款能力而虛構事實騙取資金的行為,大概率相對方會出現認識錯誤,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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