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集團孫公司副總4年挪用3500萬公款償還債務,去澳門賭博,“拆東牆補西牆”終被查判刑12年半

近日,文書網公佈刑事裁定書顯示,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的孫公司北京燕盛隆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端木一楠在職期間,為將經銷商購車款用於歸還個人債務,甚至去澳門賭博,財務賬目無法對應,累計佔用公司資金共計3500餘萬元,最後被公司對庫存車輛盤點時才發現,其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被抓捕,在被查期間,端木一楠共計返還公司資金1415萬元。為此,法院一審判決端木一楠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同時責令端木一楠退賠20723116元給北京燕盛隆汽車維修有限公司。

北汽集团孙公司副总4年挪用3500万公款偿还债务,去澳门赌博,“拆东墙补西墙”终被查判刑12年半

資料顯示,北京燕盛隆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盛隆公司)系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全資子公司北京鵬龍行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龍行公司)與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出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出行公司)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北汽集团孙公司副总4年挪用3500万公款偿还债务,去澳门赌博,“拆东墙补西墙”终被查判刑12年半

挪用幾千萬歸還個人債務,去賭博澳門賭博成慣犯

2014年至2017年期間,端木一楠在擔任燕盛隆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期間,擅自截留經銷商購車款歸還個人債務。

在明知違反銷售流程、財務制度、商品車庫存管理制度等規定的情況下,挪用燕盛隆公司售車款,後以“拆東補西”、“後賬填前賬”的方式擅自決定將該公司的部分商品車交付他人以及在未收到商品車售車款的情況下,私自決定讓該公司財務部工作人員開具汽車銷售發票。

截至2017年4月24日,上級單位鵬龍行公司對燕盛隆公司進行商品庫存盤點時發現,燕盛隆公司有141輛商品汽車未找到,上述車輛無銷售記錄及相關銷售合同等材料,財務賬目也無應收款及開具發票等記載,涉案車輛共計價值1742.01萬元。在案發前夕,端木一楠陸續交回燕盛隆公司1414.8784萬元,尚有差額327.1316萬元。此外,燕盛隆公司有已銷售的35輛商品車,財務賬目記為“掛賬應收”,涉案車輛共計價值445.18萬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初,端木一楠擅自決定通過北京奧森昌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奧森昌盛公司)等公司的名義,以與北京搬運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搬運工公司)簽訂購車合同、借款協議等方式,將燕盛隆公司的商品車質押給搬運工公司,所貸款項歸其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本公司。2017年7月1日燕盛隆公司與搬運工公司簽訂《車輛銷售合同》,雙方商定涉案129輛商品車金額為1614.92萬元,7月13日搬運工公司向燕盛隆公司支付314.92萬元。截止到2018年6月7日端木一楠抓時,尚有2072.3116萬元未歸還燕盛隆公司。

被公司自查發現後,自2017年4月25日,端木一楠就開始往公司賬戶上交錢,折抵273輛車中的144輛車的車款,截止到8月份一共交了1413.76萬元,折抵了133輛車的車款,財務部收到這些錢後,陸續給133輛車開具了發票。

對於挪用幾千萬資金不是小數目,資金都用去做什麼了呢?

連續12年去澳門賭博,已經成為賭博慣犯了

從證人胡某的證詞中看出,胡某和端木一楠一起去過澳門賭博,但稱賭本都是用自己的錢,但是並不清楚端木一楠的錢從什麼地方來的。

端木一楠自述,自己大概從2005年開始,去澳門賭場賭博,最後一次去應該是2017年9月份左右,去過很多家賭場。賭博的資金大部分是我自己的錢,我在那邊賭博大部分是用我信用卡透支購買籌碼,我回來後再還信用卡。我還讓一些經銷商給我還過信用卡,我沒有錢還給他們就讓他們從公司提走車,我用公司的車償還我欠他們的錢。具體有多少次,涉及多少錢我都記不清了,以銀行賬單為準。

公司管理存漏洞:只看庫存表,不實際去庫房盤點

此外,從各個證人的證詞及端木一楠的自述中可以看出,燕盛隆公司在銷售汽車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和經銷商、4S店沒有銷售合同,銷售部將車賣給經銷商,公司沒有收到購車款,財務部就已經開局了發票,公司盤點庫存時只看庫存表,不到庫房去盤點實際車輛數等。

證人石某1表示,公司在2016年之前沒有規定流程,2016年公司出過一個文件,規定首先要和經銷商簽訂合作協議,然後到我們上級公司登記備案,之後才能開展合作業務。但我們沒有和經銷商簽訂合同也沒有向上級公司登記備案,這是因為大部分經銷商都是個人,沒有辦法和公司籤合同,所以我們默認這幾個經銷商可以直接跟公司合作。

公司收取經銷商貨款的正常程序是由經銷商將購車款匯入公司賬戶,銷售部將車交給經銷商,經銷商給我們銷售部提供實際購車人的信息,我們將信息給財務部,由財務部開具購車發票。我們挪用經銷商的購車款就出現了1000餘萬元的虧空,端木一楠還不上,就和我商量繼續以“後賬堵前賬”的方式延續,利用時間差用後面經銷商交的購車款給前面經銷商購買的車開具發票直到將來胡某能把錢還上,我也同意了,這種形式一直維持到2015年底。

到了2015年底,我們的虧空達到了2000餘萬元。這時候端木一楠和胡某用用公司的80輛車車鑰匙作抵押,從外面一個小貸公司貸了1000餘萬元,通過經銷商於某某幫著轉賬轉到了公司的賬戶裡,用於堵之前經銷商提走的車。

2016年11月份左右,胡某介紹了×××公司的經理曹某某,由端木一楠和曹某某談好從曹某某那分5次貸款4000餘萬元。這5次貸款簽了5次協議,端木一楠找了幾個公司和×××公司籤的協議,貸出的錢都用於彌補之前的虧空。

端木一楠自述,公司以前也盤點,但是公司盤點只看庫存表,不實際到庫房去盤點實車,而庫存表都是銷售部自己做的,我讓銷售部將車給經銷商提走庫存表是沒有變化的,只有在給某輛車開了最終的售車發票,才會在庫存表上把這輛車核銷掉,所以一直沒有發現車少了,也沒有查出問題來。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法院一審認為,端木一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未歸還,且系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挪用公款罪。判決端木一楠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同時責令端木一楠退賠20723116元給公司。

然而,端木一楠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端木一楠上訴理由:其對於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應當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端木一楠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原判認定上訴人端木一楠挪用的141輛車未超過三個月,且端木一楠在2017年6月11日之後仍舊還款179餘萬元;認定涉案35輛車並未查明是否已由經銷商或者實際購車人支付了相應錢款;端木一楠對於原判認定的129輛車未實施挪用行為,故端木一楠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近法院二審綜合評判,端木一楠在任職期間的行為被判定為挪用公款罪,並非濫用職權罪;端木一楠將上述車輛交由他人處置後使用上述車輛的對價款共計3802餘萬元,原判已將端木一楠歸還的1414餘萬元及搬運工公司支付的314餘萬元在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剩餘款項截止燕盛隆公司報案時已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應認定端木一楠挪用該剩餘公款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最終,法院二審對相關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駁回端木一楠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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