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東牆補西牆 興業銀行長安支行原行長造假單挪用存款數十億

法制晚報(記者 龐嵐)王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於山東省蓬萊縣,漢族,大學專科文化,原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長安支行行長。

今年2月,因挪用資金罪和行賄罪,王建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建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使用偽造印章、銀行單據等虛假手段,挪用多家單位在興業銀行長安支行的存款歸個人使用。直至案發,王建挪用神華能源公司的存款19.83億元尚未歸還。

此案當中,王建的同案犯多達9人,一審後,多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判決:發回重審。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建對檢方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拆東牆補西牆 興業銀行長安支行原行長造假單挪用存款數十億

拆東牆補西牆 挪用存款從幾萬元發展到25億

一審判決書顯示,王建挪用銀行的存款是“從小到大”一點點發展起來的。最早一筆,是2001年12月至2004年12月,將神華鐵路貨車公司存放於興業銀行長安支行的存款2萬多元挪出,用於個人經營和消費。

後來為了把這筆錢補上,2004年12月,王建夥同他人將解放軍66057部隊的一萬多元存款挪用。

2008年6月,王建將神東天隆公司在興業銀行長安支行開立的賬戶置於自己控制之下,分多次將該公司存款及利息共計3萬多元挪出,部分用於個人經營、借貸及消費,部分用於歸還此前挪用的存款。

2012年10月,王建終於“越玩越大”,夥同他人使用偽造印章、銀行單據等手段,將神華能源公司的4億元存款挪出。這筆錢,除了部分用於個人經營、借貸及消費,還填上了此前挖的所有窟窿。

但是了為了把這個4億元的窟窿填上,王建又挖了一個25億元的大坑,而且把廣發銀行佛山分行的幾個同業人員帶進了坑裡: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興業銀行長安支行與廣發銀行佛山分行、中再資產管理公司合作開展“銳富組合34號”資產管理項目,在這個過程中,王建使用偽造印章、銀行單據的手段,利用廣發銀行佛山分行、中再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管理過程中的疏漏,將約定存放於興業銀行長安支行專用結算賬戶中的25億元存放於由王建等人控制的其他賬戶,後分多次將這25億元挪出。

王建挖的最後一個坑是再一次把神華能源裝了進去:2014年7月至9月,王建夥同他人分兩次將神華能源的19.83億元存款挪出,用於歸還此前挪用的“銳富組合34號”資產管理項目資金。

2015年8月6日,神華能源公司的存款到期後未能兌付,興業銀行北京分行遂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8月10日,王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截至本案一審宣判前,上述19.83億元資金尚未歸還。

多人涉案 做假單據的同案犯買別墅購豪車

判決書顯示,早在2001,王建就已調入興業銀行長安支行工作,先是任客戶經理,後升任行長助理,2011年4月任長安支行行長。

在此案中,算上王建本人共有10名被告,其中既包括幫他做假單據的人、刻假章的人,也包括一些牽涉其中的公司法人,還有原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市場部總經理範健鋒,以及廣發銀行佛山分行金融市場部原業務經理張甜,而張甜還是一個年僅32歲的女性。

一審判決書顯示,為答謝範健鋒、張甜在“銳富組合34號”資產管理項目運作中給予的幫助,涉案的另一被告、寧波市博格未來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丁堅強向範健鋒個人銀行賬戶轉賬250萬元、向張甜個人賬戶轉賬10萬元。

除了此案的10名被告,王建到案後還主動交代:2011年至2015年,神華能源公司在興業銀行長安支行多次進行大額存款。為答謝神華能源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楊某在上述存款業務中給予的照顧,他多次向楊某行賄。這個“楊某”被另案處理。

2017年,原神華銷售集團副總受賄近300萬被判6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書顯示,楊飛在擔任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期間,利用管理公司資金調配的職務便利,為某銀行北京長安支行行長王某的攬儲業務提供幫助,共收受了王某293.85萬元賄賂款。

此案當中,一直幫著王建做假單據的人名叫賀強,其本人的供述顯示:他就在自己家裡用臺式電腦、打印機、掃描儀幫助王建制作假的銀行單據。王建從興業銀行給其拿來空白的存單和利息單,他通過Word文檔調整格式與字體,可以達到和銀行出來的格式基本一致。入賬單是其按照王建提供的信息在王建辦公室手填的。賬戶流水單需要先用掃描儀掃描,再用PS修圖把數字抹掉,修改上王建提供的數字。

王建供述:2005年前後,他給賀強購買過一輛福特轎車,後來置換成了豐田霸道,還給他買了一輛JEEP指南者。2013年10月份,他給賀強購買了聯排別墅,600萬餘元。

王建一審獲刑16年 上訴後此案被髮回重審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建身為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多名被告人挪用客戶存儲於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多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王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應與其所犯挪用資金罪並罰。

今年2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王建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此外,責令被告人王建退賠19.83億元,發還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長安支行。

同案犯中,一審獲刑最重的是寧波市博格未來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丁堅強,他因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幫著做假單據的賀強也因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其他多名同案犯因挪用資金罪分別獲刑五到六年不等。

廣發銀行佛山分行的範健鋒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張甜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因多名被告提出上訴,本月中旬,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期間被告人王建對檢察院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辯護人也只是稱:王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到案後主動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系立功表現;王建能夠穩定供認犯罪事實,悔罪態度誠懇,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