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拆遷,十幾戶都同意了,只有一戶不同意,我們的道路、其他一些公用設施能拆麼?

用戶推推


一戶不同意,翻不起好大的浪,只需按村民自治的規定召開大會表決同意後,即可拆除公用設施。

這是曾在農村從事過徵地拆遷工作的筆者,結合村民自治的相關規定和操作的實際,給出的答案。

第一,村組裡的道路等公用設施,不是私人財產,村民個人無權進行處置。

公用設施姓“公”,不姓“私”,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哪怕是具體到某一戶的道路,只要集體出了錢、上級給了補助或是大家共同出資出力了的,不是完全由農戶自己出地出錢出力修建的,都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

公用設施姓“公”,其處置權在於集體,村民個人無權處置。比如,大家共同出地、出力、出錢或上級出錢修建的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不能因為主要是某個村民在使用或使用的效率較高一些,就成了該村民的私人財產,該村民就可任意進行處置。

第二,按村民自治的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表決通過後就可實施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表決通過即可,同時按要求作好會議記錄。該條款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有法律在手,咱按法律的規定來,咱怕誰。表決通過後,要及時做好拆除工作,必要時可聯繫當地拆遷辦、派出所進行拆除指導,確保拆除順利進行。拆除後,及時按村民自治的相關規定做好拆除補償的分配工作,只要分配方案一通過,不同意拆除的那一戶領不領取補償是他自己的事,大不了村裡或社裡將他那一份補償存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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