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中的“利害關係”該如何判斷?

經歷過行政訴訟的人可能會遇到有時候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複議機關或者法院以原告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係為由駁回,那麼法院和複議機關所指的“利害關係”到底該如何理解?

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中的“利害關係”該如何判斷?

濟南市張先生父親張老先生生前有一塊土地,張老先生去世後,上述土地被鄰居劉某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張先生對辦理土地使用證一事不服,向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做出了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決定,鄰居劉某不服該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先生與被複議的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係,撤銷了複議機關做出的複議決定,二審法院駁回張先生上訴。

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中的“利害關係”該如何判斷?

張先生申請再審,再審法院認為《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申請人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應當舉證證明其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易言之,應當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存在一項合法權益、該項合法權益已經或者可能受到行政行為侵犯。但此種舉證應當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而不能要求在申請階段就必須證明其權利確實已經受到侵犯;在相鄰權案件中尤其如此。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與其請求能否在行政複議中得到支持,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正如承認起訴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並不意味著必然會判決支持其實體訴訟請求;起訴權與勝訴權雖然有關聯,但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別。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和行政訴訟的起訴人,只要能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則應當認可其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資格;不能以事後查明的不具備合法權益或者其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事實,來否認其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資格。在行政複議申請人是否具備合法權益,是否存在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可能性,與原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利害關係,應當按照有利於人民群眾通過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渠道維護權益的角度來理解和把握。

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中的“利害關係”該如何判斷?

張先生終於在最高人民法院獲得了支持,那麼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只要真正懂得法律知識,並堅持不放棄,不被敗訴嚇到,最終都可以取得勝利,如果您也有相關問題,請聯繫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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