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未達成徵收協議房屋被拆,拆遷方主張為誤拆與事實不符

【摘要】原告金某某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但其未與相關部門達成徵收協議。該房屋被被告x街道委託拆除施工的x市政工程公司拆除。原告不服訴至法院。2020年1月1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x街道與施工方簽訂委託施工協議,施涉案城中村改造項目,且有指派人員在拆除現場指揮,被告x街道抗辯涉案房屋系施工方誤拆,與已查明事實不符。確認被告拆除原告金某某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關鍵詞】行政訴訟,確認違法,徵收拆遷,徵收協議,誤拆

行政訴訟:未達成徵收協議房屋被拆,拆遷方主張為誤拆與事實不符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司法案例

原告金某某原系x鎮x山村民,於1992年8月20日取得位於x鄉x山x(地號289)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載明用地面積38.1平方米,東至x,西至x,南至x,北至x,均以自牆外牆腳為界。2017年12月12日,金某某上述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但其未與相關部門達成徵收協議。

2018年8月2日,該房屋被被告x街道委託拆除施工的x市政工程公司拆除。原告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法規依據,程序違法。因具體落實拆除工作的是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屬於被告設立的臨時機構,不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於2019年4月30日訴至法院。

2020年1月10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街道辦事處於2018年8月2日拆除原告金某某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二.律師點評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施徵收或徵用,並按照土地用途進行補償。涉案房屋屬集體土地,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土地使用權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由徵收主體所屬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責令交出土地,但仍應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現被告x街道雖經相關職能部門授權實施涉案土地房屋徵收的安置補償工作,但法律未授予其拆除被徵收土地上所屬房屋的職責,違背了先補償後徵收的原則。鑑於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告的涉案行為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但仍應確認被告的拆除行為違法。

鑑於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並無實施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被告x街道系政府部門,組織實施涉案城中村改造項目,與施工方簽訂委託施工協議,且有指派人員在拆除現場指揮,被告x街道抗辯涉案房屋系施工方誤拆,與已查明事實不符,對其辯解法院不予認可。

行政訴訟:未達成徵收協議房屋被拆,拆遷方主張為誤拆與事實不符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三.難點解讀

被告x街道答辯稱,系x山x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體。鄉鎮(街道)是本轄區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體,負責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土地徵收、拆遷補償、社會穩定等工作。案涉房屋位於x山x城中村改造項目範圍內,我街道系x山x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體。

案涉房屋屬於一戶多宅,本應拆除。1996年4月20日,原告因離婚回遷,以其在x山沒有房屋為由,申請在x山小黃崗批基建房,騙取75平方米宅基地,原告屬於一戶多宅。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的規定,案涉房屋本應拆除。

本案審理的是拆除原告位於本村x處的一處房屋,該房屋有合法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在審理該房屋拆除的合法性過程中,與原告合法擁有的另一處房屋沒有關聯性,把兩個強行拉到一起顯然是被告推卸責任。實際情況是,1996年因夫婦離婚、戶口遷回,金某某向x山委會申請批基建房。同年9月26日,x山委會同意金某某在x山x地塊建房75平方米。其後,金某某在該村上述地塊建房1幢。

被告對原告所在村進行舊村改造過程中,在未與原告就安置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未簽署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事先不告知原告,於2018年8月2日擅自拆除了原告房屋。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法規依據,程序違法。因具體落實拆除工作的是x山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屬於被告金華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臨時機構,不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告金華開發區管委會承擔。為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確認被告x街道拆除原告金某某房屋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四.小結

被告主張案涉房屋系誤拆,2018年4月15日,x街道與x市政工程公司簽訂房屋拆除工程協議書,委託x市政工程公司拆除x山社區農房。鑑於案涉房屋位於x山x城中村改造項目範圍內,原告周圍的居民均與街道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房屋收補安置協議,並同意我街道拆除房屋,故2018年8月2日,街道在詢問x村工作人員可拆除範圍後,即要求x市政工程公司開展拆除工作,誤將原告房屋一併拆除。但是這一次誤拆的房屋本身就是依法應當拆除的房屋。對此,法院未予支持。

行政訴訟:未達成徵收協議房屋被拆,拆遷方主張為誤拆與事實不符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徵收拆遷工作中,不得實施斷電及建築垃圾封堵出行道路。2.徵收拆遷:拆除集體土地房屋,應經使用權人同意並遵循其安置意願。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4.徵收拆遷:未達成補償協議下房屋被拆除,需補償同地段同面積房屋。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2019X0702行初460號),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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