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拿一部分教师的绩效工资去奖励另一部分教师,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中华民族别窝囊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是“优绩优酬,多劳多得”,二者必须同时考虑!

任何试图改变原则的行为,老百姓都是……不能随心所欲!要按照原则办事!

文件中特别强调: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言下之意就是说,工作量大、成绩突出的教师应该获得更加优厚的奖励。

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由学校里决定,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的程序是:

并且要求在本校公开。

如果你们学校的校长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制定分配办法,那肯定是违规操作。反过来说,广大的教职工都同意,且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那么,个人意见就只能保留了。

即使工作量相同,但是,没有突出的教育教学成绩,那么,你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就没有对方高,也就是说,你的这块奖励已经无声无息地转移到对方手中,只是你可能没有想到。——这是正常现象。“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二者必须同时考虑。

——有法可依。

单从人情世故考虑,大家都是同事,彼此之间没有矛盾,都是平等自由的。似乎把绩效工资平均分配就是照顾到了感情好友谊,而真的这样做了,一定会有人提出意见的。因为,工作成绩不同而绩效相同,对同事、对上级都是没有办法交代的。

——已经在照顾同事感情。

实际上,“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就是“理”!这是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办法。

——这是就要讲道理。

校长的做法只要是按照原则办事了,也就没有什么可说的!

如果校长把这部分奖励私自分配给某些人。他肯定是违规了。

为什么不能照顾到所有人、按正常的程序和原则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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