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常見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通俗易懂)

民間借貸案件目前依然是司法案件中最為常見的案件之一,作為一名法律人,有關此類的案件或者法律知識,也會被經常被諮詢,也許有一些小編也是模稜兩可,對一些自己也不確定的問題小編選擇了審慎的態度,在經過重新查閱之後,對五項十分常見的借貸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這裡分享給大家。

1、債務人聲稱已經償還借款,但仍應當對其已還款的事實進行舉證。

民間借貸糾紛中常見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通俗易懂)


法律依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呢?這一點也是為了保護一些在確定借貸事實時,卻又不好意思留下能夠證明借貸事實發生的證據的債權人,不寫借條,不進行錄音錄像,這在很多借貸事件中都時常有發生。這就給了債務人耍賴的機會,其實這樣的規定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保護老實人。

2、債權人只拿出銀行轉賬記錄,債務人主張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債務人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民間借貸糾紛中常見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通俗易懂)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實踐中,債務人對債權人提交的金融機構轉賬憑證的真實性往往不存異議,因為這些憑證的真偽容易核實查清,只要有點常識就不會在這個上面耍賴。但對憑證所反映的轉賬目的,債務人可能會進行狡辯,聲稱這次的轉賬行為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等為由,從而否認債權人提出的借款事實主張。之所以如此規定,是考慮到作為主張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係存在的原告,雖然沒有能夠提交借款合同作為直接證據,但提交了款項實際支付的相應證據,即應當認為其對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完成了初步舉證。此時,債務人如果提出雙方之間款項支付的其他事實基礎,則需對其主張予以舉證證明。

其實,這一規定反映出了我們法律中的一種思想,就是別人不會莫須有的去告你,畢竟訴訟程序不論在哪個國家,在哪個領域,都是解決爭端的最終的方法,最終的方法就意味著這是需要付出很多成本的方法,也是最沒有效率的方法,我們認為人只有是在窮盡其他方法之後才會選擇走法律程序,不會無緣無故的就會把你告上法庭。

3,民間借貸中發生了大額現金交付事實,這時的舉證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該咋判斷?

民間借貸糾紛中常見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通俗易懂)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舉證證明標準應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的“高度可能性”標準。

啥叫“高度可能性”?意思就是你能夠證明你是那種能夠拿出錢去幫助別人的好人就行。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細節經過等因素審查當事人的舉證,以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而不能簡單依據優勢證據原則認定大額現金交付事實存在。 也就是說,你一個工薪階層非要告人家欠你一百萬,而且還是現金支付的,法官基本上都會認為你是個撒謊者。

4債權人僅依據付款憑證、沒有借貸合同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債務人抗辯主張為其他法律關係時,如何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進行分配?

對於原告僅依據付款憑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否認存在借貸關係並抗辯主張為其他法律關係的,被告應就其抗辯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這一條跟第2條類似,小編就不再贅述了。

5、不應當以借款數額大小為標準來劃分舉證責任輕重

關於舉證證明責任問題。要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完成的是舉證證明責任。在沒有達到證明責任標準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民間借貸糾紛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對於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是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的重要內容,欠缺這個事實,只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需要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對於這一點,自2011年以來,應該說我們的司法政策是一貫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會議紀要和2015年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總體要求就是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要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只有在貸款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對現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內心確信的標準時,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實踐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數額大小為標準來劃分舉證責任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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