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戰“疫”:限期離境、行政拘留 如何以法守國門?

中新社北京3月20日電 題:依法戰“疫”:限期離境、行政拘留 如何以法守國門?

中新社記者 張素

中國警方19日發佈的兩份警情通報受到關注。一份是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決定依法註銷澳大利亞籍女子梁某妍工作類居留許可、限期離境;另一份是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市公安局發佈,馬某等5名公職人員因私自接回國人員回家,被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其違法違紀問題,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據中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數據,近一週,新冠肺炎境外輸入確診病例數佔新增確診病例總數的84.55%。在此背景下,以法之利劍守護國門的意義更為不同。

限期離境、行政拘留有何法律依據?

梁某妍於3月14日由首都機場入境進京。15日,本應在租住地居家觀察的她,未戴口罩小區內跑步,社區衛生防疫工作人員發現後進行勸阻,但該人情緒激動,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1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等規定,決定依法註銷梁某妍工作類居留許可、限期離境。

“澳大利亞籍女子梁某妍未履行居家觀察義務,未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在社區衛生防疫工作人員勸阻時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機關對梁某妍的處罰決定,合法合理,是依法防控疫情的體現。”江蘇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勇對中新社記者分析說。

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簽發後發現持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等情形的,由簽發機關宣佈該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餘凌雲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解釋,疫情之下,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等發佈的相關通告源於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梁某妍的行為違反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將從國外返回國內的人員私自接回家中,無論是在途中還是在小區,都有可能傳染他人,造成很大的隱患。”餘凌雲分析馬某等5名公職人員違法問題時說。

孫勇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公民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構建涉疫情傳播刑事罪名規制體系

隨著國境口岸成為“內防輸出,外防輸入”的核心關卡,執法、司法機關已逐步構建起覆蓋全領域、多主體的涉疫情傳播刑事罪名規制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門近日聯合印發司法指導文件,明確六類行為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在此之前,最高法、最高檢等四部門還發布意見,對於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兩種情形,以及其他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做出界定。

孫勇對本社記者指出,結合當下的疫情形勢,從刑法體系來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針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針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這兩個罪名體現了“內防擴散,外方輸入”的防疫體系。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兜底涵蓋的作用。

下階段如何確保法之利劍守護國門

有評論認為,中國國內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遏制,國外疫情發展態勢卻日趨嚴峻,不少人選擇此時回到中國無可厚非,關鍵在於自覺遵守中國國內防疫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

餘凌雲認為,要對境外人員反覆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比如在航班上宣講法律法規,在入境時“廣而告之”。尤其是按照北京、杭州等地出臺規定,一些未成年人屬於不適宜集中隔離的人員,安排其進行居家隔離,這時就需要對監護人普法,確保其監護到位。

“檢察機關對涉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案件要高度重視,無論境內外、任何國家公民,一律嚴格、規範適用我國法律辦理,涉嫌疫情防控犯罪均應依法追訴,依法懲處。”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19日在檢察委員會會議上說。

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周國勇提醒,對於小區內有隔離的業主,其他人員應自覺防止與其近距離接觸;對於沒有遵守隔離規定的業主,其他人員有監督反映的權利。

孫勇強調,各地政府和職能部門除了加強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釋,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同時也要為回國人員提供隔離、檢測、治療保障,在法律框架內維護其應有權益,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疫情防控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