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和平時期的一支武裝力量,
不論春夏秋冬,還是白天黑夜,
人民警察為了
社會的穩定和老百姓的安寧,
風裡來雨裡去,
甚至不惜用自己的生命
去與犯罪分子搏鬥。
但近年來,
在人民群眾安全感有效提升的同時,
有的人卻無視警察威嚴辱警、襲警。
辱警襲警事件的發生,
不僅對警察的人身安全
和心理健康帶來巨大沖擊,
也破壞了健康安全的執法環境。
01
不配合民警執法,
還咬傷執法人員...
拘!
9月12日下午,湖州長興縣雉城派出所民警帶著兩名隊員正在對老金陵商城店鋪進行檢查,發現一戶商鋪在前幾日被要求整改後,仍將一個立式熨斗和一個塑料模特佔用疏散通道。考慮通道被佔用面積較大,該出入口平時人流量大,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民警要求其立即整改。但店鋪老闆李妮(化名,女,29歲,長興縣太湖街道人)不僅不予理會,還理直氣壯地說,“我就是把這兩樣東西放在通道里,佔用了通道,但是對通道進出是沒有影響的!”
對於李妮的不配合,民警細細分析其佔用通道存在的安全隱患,並再三要求下,對方才肯將物品搬離。
“我違法個屁啊,你們仗著穿著一身皮了不起,有本事抓我啊!” 李妮一邊搬還一邊罵罵咧咧挑釁道。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還不知悔改。因其再次違反且態度惡劣,民警遂以其涉嫌佔用疏散通道,口頭傳喚其至派出所。然而,李妮十分牴觸,她裝作沒聽見準備關上店鋪轉身走人。
“我想我是女警,跟她好溝通,也不是什麼大事,畢竟做小本生意也不容易。”帶隊民警上前攔住李妮,進行勸說,讓其配合工作。哪知,李妮大聲辱罵,用腳踢並手扯其制服,見仍未掙脫,她一口咬住女民警的左臂。
“她咬我!”被咬痛的民警,向同行隊友呼救,最終將李妮控制住。
經過調查取證及審訊,李妮對辱罵民警,採用嘴咬民警的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等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李妮因阻礙執行職務,被處行政拘留九日的處罰,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02
朋友圈辱罵警察...
拘!
近日,違法行為人楊某騎二輪電動車從機動車道上途徑湖州德清縣鍾管鎮振興路與南湖路交叉口蘭州拉麵店門前時,被正在執勤的鐘管交警中隊工作人員攔住並對其進行罰款的處罰。
楊某因不滿鍾管交警中隊工作人員對其的處罰,後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了一張鍾管交警中隊工作人員當時執勤的照片並配有一段辱罵鍾管交警中隊工作人員的文字。後被公安機關查獲,違法行為人楊某的行為屬於侮辱他人的行為。
目前,楊某已被德清縣公安局依法處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無論如何
只要是抗法行為
最終都會受到懲罰!
知道哪些行為是阻礙執法嗎?
妨礙民警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大體可以分為兩方面:
言語方面
- 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 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 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肢體方面
- 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
- 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警方提醒
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對任何無理取鬧、惡意阻撓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姑息。
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我們自己!
請尊重、配合警察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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