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有什麼不同?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有什麼不同?

“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處罰人羈押/關押在看守所或拘留所,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或處罰措施。

分: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三種。

刑事拘留

針對於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局或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被拘留人羈押在看守所,涉嫌刑事犯罪,是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人犯(尚未具有生效的刑事判決)或者犯人(已具有生效的法律判決,短時間內仍關押在看守所)一起關押在看守所。

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其下一步環節為“逮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所以,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有什麼不同?

針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者。是對其作出的行政治安處罰。

被拘留人關押在拘留所, 作出處罰決定機關是公安局;由縣/區級公安局作出,一種行為最多處罰15天,數種行為並罰最多不超過20天,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以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局為對象提起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拘留

針對於違反人民法院案件訴訟秩序的違法者。是對其作出的人民法院司法處罰。

關押在拘留所,指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於妨礙法院執行、司法秩序的人,如:怠於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協助、不配合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不協助人民法院查財產等,及擾亂法庭秩序的等等,給予最長15天司法拘留的處罰。被處罰人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複議。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5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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