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辩证地理解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关系?

韩謿


关于如何辩证的去理解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关系,首先要明白辩证的含义,即辩证指人们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对客观事物辩证发展过程的正确反映。

概念:

1.分封制是中国古代帝王分封诸侯的制度。起源于虞夏时期,商代出现了分封制的雏形,分封称号侯和伯的诸侯。西周灭商后,便大规模地以封地连同居民分赏王室子弟和功臣,诸侯在其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也有服从天子命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和力役、维护周室安全的责任。

2.郡县制是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管理行政制度,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秦国,秦穆公嬴任好;经过历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几乎盛行整个封建时代。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员由中央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处在中央的管辖之下,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统一。

具体意义:

1. 分封制萌芽于原始社会时期。将奴隶社会时代背景下的分封制度视为古封建,指出古封建作为一种制度,是与奴隶制时代的历史发展相始终的,即奴隶制度开始时,便有古封建的种子在萌芽。周朝初期,由于灭商以及东征的胜利,周统治者开始分封诸侯。受封的主要为同姓子弟,不过也有异姓功臣。利用册封,周天子把土地以及居民分赐给受封的诸侯,叫他们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诸侯国。诸侯有权管理封地内的居民,有权将自己的封地以及居民分封给自己的亲族,叫他们作诸侯的卿大夫。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应该定期进行朝贡,还应该随时准备率领自己的武士和军队,接受周天子的调遣。而且,再分封中,以周王的名义“授土”、“授民”,使周的亲族、姻亲和功臣在新占领地建立了一批新兴国家。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为首的等级制度,是周朝社会的基本结构。

2.郡县制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皇帝专制制度的标志,体现出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周代分封制的经验教训,给秦朝统治者以深刻的鉴戒。故秦朝统一伊始,统治集团在地方行政体制问题上,就分成以丞相王绾等所持的沿袭周代分封制,和以廷尉李斯为首的否定分封制,力主推行郡县制两派,并展开激烈争辩。秦始皇最终采纳李斯建议废除分封制,在郡县制底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省长)、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为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

历史延续:

1.分封制确切的说应该是始于周朝,终于周朝。此后历代王朝也还有分封的事例,但性质不可一概而论。

2.郡县制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战国时期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郡县制最终在唐朝758年被州县制彻底取代。

历史作用:

1.分封制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构织出遍布全国的交通网络,形成对周王室众星捧月般的政治格局,打破了夏商时期众邦国林立的状态,是周朝成为历史延续数百年的强国。确立了天下共主地位,使西周贵族集团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等。推动了边远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加强文化形式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覆盖,密切了同周边各少数民族的关系,促进周文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在西周后期也加剧了各诸侯国对周王室的不忠,最终形成了强大的地方武装割据,加速了周王朝的覆灭及朝代的迭迭更替。

2.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郡 “守”、县 “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郡县制废除了分封贵族时代的世袭特权,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废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既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总结:

分封制和郡县制的关系犹如水涨船高,根据生产力的发展及文化思想的不断升级,国家以及管理制度也会不断更替,分封制结束了古封建的管理模式,郡县制结束了分封制的使命,但是他们不仅仅是推翻的关系,而是郡县制融合了分封制,历史证明郡县制是适应历史社会发展的一种大框架管理制度,但是因为当国者以及社会发展的的不同,分封制亦不是完全的失去了它的历史地位,比如汉朝和明朝在郡县制的基础管理模式上,把分封制适用在了王室诸侯身上,这是历史思想政治家的智慧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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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不同,虽然土都是土地私有,但分封制能获得的土地上的所有权利,征兵开矿,而郡县制之下,则只有对土地产出所有权了,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分封制是不如郡县制的,但分工制也是有其历史意义的,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骡马市的民族制度,当国家扩张一定程度使用于交通路政令不畅,在遇到问题很容易失败后反不过来,这事实上,独立的拥有自己思冰的中间民族就出现了,他们一定程度上服从国家的指挥病因为在地方上的特权和对你的了解,更容易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反应,并迅速解决有效的维护了国家的稳定,郡县制更利于中央集权,形成一个强大有力的中央政府来解决很多全局问题,战国后期就有这种倾向,例如,魏国就能把百姓在河东河西之间来回迁移,来对抗水旱灾害,而这些小的国家,来说可能就是灭顶之灾,同样有利于对抗异族入侵,以及他国间的战争,因此,秦最后统一了,天天下,并使得中国形成了大一统王朝穿插分裂势力的历史走向,但这并意味着郡县制就是没有问题的,一些分封制能解决的问题,它就无法解决,由于中国大一统时代过早,技术还不够先进,其实实行郡县制并没有办法完全控制对方,整个农村地区都有相生地图统治,这就是导致了统一王朝总是会形成土地兼并赋税,加重农业企业的死循环,郡县制的本质是中央集权,这是历史趋势,所以分封制敌时抵京,反复终究还是被扫进了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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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传承制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于夏朝,盛行于西周时期,它是国君将田邑赐给宗室臣属作为俸禄的制度。受封的对象有三种类型:一是周王的同姓亲属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圣王的后裔即先代贵族的后裔。不论受封的是谁,一旦被封,都世代相传,即实行世袭制。

  郡县制则与此相反,郡县的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袭,即实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职责范围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例如,必须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贡献各种物产,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卫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时对周王的婚丧嫁娶、巡狩等也要尽义务。

  郡县制则不同,郡守和县令在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和人口逐渐失去统治权。郡守和县令只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于授封者的周围,其中心地带为授封者,即国君或诸侯直接统治的中心。例如,国君直接统治的地区限于“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则分封给各诸侯,目的是保卫王畿的安全,保卫四疆之土。诸侯的直接统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称为“都”城,其附近或边远地区则分封给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样的原则继续分给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处于各级封地的中心地带,四周之地均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层次的“众星拱月”的统治网络,体现了“古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择国之中而立宫,择宫之中而立庙”的居中传统观念。

  郡县制的情况多有不同。初建时,郡多在边远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如秦南平百越后,设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击匈奴,收复朔方后,设置了九原郡。县则地近统治中心的、较富庶的近畿地区。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郡和县的地区分布渐趋一致,最终发展成为郡统县的隶属关系。

  第四,历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体现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统天下的政治局面,各封国具有保卫王畿、保护国君绝对安全的义务,这和西周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异较大的情形相适应,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各诸侯国在封地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而变成了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王国演变成完全独立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国君的安全,酿成了列国争霸,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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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是家天下的分疆裂土:即君王、诸侯、士、子、民、家,完全的血亲关系。刚开始较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血缘关系的疏远,诸侯的分裂、争夺土地的混战在所难免。但这秦朝以前的事情。

郡县制是秦汉以后的大趋势,刘邦想复古,封王造成反判,好在高祖英明天纵,平息了判乱。

汉景帝时削藩之乱。西晋的诸王之乱。明朱棣的"靖难之役“的反判、皆是皇族内部为皇位之争的内讧而已,但很难形成割剧。

但这些祸害百姓的乱源、皆是帝王家天下的私心造成的。他们梦想的王朝永续,国祚不断,但有时恰恰事与愿违。

总之、分封制后期因血缘疏远会导致天子弱势,诸侯争雄。

郡县制虽较稳定,(因掌权者是士大夫,非皇室的血亲)。但后期众多皇室子孙的寄生生活,或遇天灾等等因素,会导致赤贫的农民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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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如何辩证地理解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关系,首先我认为郡县制的形成是在分封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政治制度产物是一种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过程,因为周朝的分封制,他和诸侯之间是藩属关系存在,当周王室的力量强大时诸侯与中央之间的利益矛盾处于非对抗性状态,春秋到战国各诸侯国之间相互杀伐相互吞并周王朝的统治地位完全丧失从而也造成当时社会的严重的战争动乱,而郡县制就是对分封制的扬弃,强调的是强干弱枝加强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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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和郡县制是古代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在封建领主制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封制。该社会阶段后期,郡县制开始出现并逐步发展。进入封建地主制社会,地方行政制度基本上是郡(州)县制。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演进变化轨迹中,我们可以看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产生是时代的选择,历史的必然。

分封制和郡县制在中国古代的演进概况

中国几千年的帝制从根本上来说只实行了两种地方行政体制:分封制和郡县制。所谓分封制就是君主分封国土给王室和功臣,而且可以世袭,受封者在封地内享有统治权;郡县制是由中央把国土分成郡和县,任命郡守和县令去治理,而且有任期不世袭。

通常的观点认为,分封制始于西周,至秦统一中国后为郡县制所取代。这种观点基本上反映出了分封制和郡县制的演进概况,但它把分封制和郡县制的演进人为地截为两段,忽视了分封制在秦以后的历代王朝中以不同的形式长期延续下来的客观事实。西汉时期实行的郡国并行制便是这种过渡阶段的典型表现。

传统上的中国分封制和郡县制之争

分封和郡县优劣的争论,是一个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探索过程,从秦汉到明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1、宋代以前辩论焦点,围绕着封建制和郡县制的优劣比较。

(1)秦统一后的争论

虽然秦朝选择了郡县制,但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仍然热衷于分封制下,中央与诸侯相分封制。其中,魏晋时陆机认为分封比郡县更合理,相对独立,相互照应,民有定主,诸侯各务其志,出现异常情况也能有所缓冲。即便国家衰弱,受害的只是局部,王朝不致迅速灭亡。郡县则不具有这种优势,一处有乱则天下大乱。秦朝的迅速灭亡就反映了郡县制下出现动乱后中央孤立无援的弊端。

(2)唐朝的争论

唐朝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发展,所以关于分封和郡县的争论几乎一边倒,皆主郡县制。柳宗元的论述最为著名:“矫秦之枉,复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他列举“有叛民无叛吏”、“有叛国无叛郡”、“有叛将无叛州”等。

2、宋元时期,一些学者提出,两种制度并没绝对的优劣,必须根据客观环境来决定选用哪一种制度。

李纲提出两制适用于不同的形势,应因地制宜选用其一:“封建宜于草昧艰难之时,而郡县宜于承平无事之日。”李纲认为两种制度都是治理国家的工具,用得好都能有效,用得不好都会有弊端。这个主张很有特色,超脱了封建和郡县之争。

3、明代,有些学者认为两种制度各有利弊,与其从中选一不如重新设计一套制度,以取长补短。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们不把分权和集权放到绝对对立的两极,而像黄宗羲所说:兼采分封制与郡县制两者之长处,使其并存互补,达到振兴国家的目的。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是顾炎武,他认为: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所以他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案: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即:尊令长之职,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权,罢监司之任,设世官之奖,行辟属之法,即加强地方政府权力,调动地方官员积极性,利用他们的小私以成天下之大公。

关于分封和郡县之争的认识

首先,应当认识到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并各有利弊,不能绝对地判定孰劣。

西周之所以实行分封制,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周族是我国西北部的一个新兴民族,它联合许多方国灭商。为了巩固新建立的西周政权,不得不实行分封制。一方面承认当时邦国林立的现状,另一方面用分封同姓子弟、异姓姻亲的方法来屏卫周王室。分封制是把宗法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紧密结合起来的政治体制。周初的大分封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武王以来殷人复辟的问题,而且把最可靠和最有力量的亲属分封到最要害的地区,巩固了新生的政权。因此,分封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行之有效的制度。

秦统一后,秦始皇鉴于周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更为了加强集权,于是推行郡县制,也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秦之后分封制在政治上已不起任何作用,但分封制又不能完全废除。因为历代大多数皇帝都信任自己的家族成员,把他们视为巩固统治的屏藩。又由于皇位惟一合法继承人是太子,而其他家族成员无不觊觎皇位。为了安抚同姓子弟,避免祸起萧墙,皇帝又不得不分封同姓子弟为王侯。因此,分封制作为调节皇家内部矛盾、优待宗室和功臣的工具,一直延续到明清。

其次,从中国古代历史进程来看,中央集权成为政治的主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根本不允许地方分权的存在,因此,分封制必然被淘汰。

再次,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是君主专制政体下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体现形式,都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只是在如何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所以无论分封还是郡县,都无法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正因为如此,古代社会的政治家或思想家无论发现分封制或郡县制有何缺陷,都不可能找到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中国古代社会的痼疾是君主专制制度,只有彻底摧毁它,代之以民主管理社会才能克服这种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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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辩证地看待分封制与郡县制?首先,分封制与郡县制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帝王维护其统治的手段,这是两者的统一性;另外,分封制与郡县制之间又存在着矛盾,两者此消彼长,共同构成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

分封制

分封制盛行于商周时期,与当时的井田制密切相关。商周时期,王室将土地和人口分封给宗室子弟和有功之臣,形成了各诸侯封国。各诸侯国可以继续向下分封,如此,一层一层组成了整个王朝的架构体系。诸侯国实行世袭制,在国内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但是需要对王室承担贡赋、从征等义务,共同维护王室的地位。

为什么要实行分封制?商周时期生产力低下,地区之间交流沟通不便,王室通过分封的方式将王国分成若干部分由各诸侯来代替自己管理,这样就可以通过宗族血缘关系来维持商周王朝天下共主的地位。从井田制的角度来讲,当时奴隶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奴隶集体劳动代表了当时先进的生产力,一块块分割的井田构成了分封制的经济基础,在井田之上便是一个个的奴隶主,即各诸侯国。

郡县制

郡县制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兴起,并成为中央政府统治管理的主要方式。郡县制是把全国分为若干个郡,郡下面再设有县,进行层层管理。郡县制最大的特点是废除了世袭制,由中央任命各郡县的行政长官。各郡县不再是拥有自主权利的独立王国,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权力都被分散掌管,并受中央的监控。

为什么会出现郡县制?首先是井田制的瓦解。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器的推广和耕牛的使用,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人们有能力可以开辟更多的荒地。以前是奴隶们集体劳动,现在一个家庭几个人就可以完成耕作。许多奴隶就逃离奴隶主的控制,私下去开辟荒地,随之就形成了新兴的小地主阶级;而原来奴隶主(各诸侯)的土地就被撂下荒废了。各诸侯赖以生存的井田制瓦解了,靠各诸侯生存的王室地位也是岌岌可危。

穷则思变,没有了收入的诸侯国纷纷开始变革。鲁国实行初税亩,魏国李悝变法,秦国商鞅变法,他们开始承认小地主的土地私有,并根据所有土地多少征收税赋。这样,原先的诸侯国摇身一变成了地主阶级的代表,变革的诸侯国开始强大起来,并去兼并那些小的国家。诸侯国不再通过分封的方式去管理,而是直接设置郡县对各个地主进行管理。如此以来,周王室的地位已经形同虚设,最终被各诸侯所抛弃。

分封制与郡县制的矛盾

分封制是通过宗室血缘关系来维系王朝的统治,而郡县制则是由中央直接一级一级的对郡县进行管理。分封制的管理相对松散,王室权力不大;而郡县制通过中央的强权进行管理,权力全部集中在中央即帝王的手中。分封制不利于中央权力集中,但是有助于维护王室家族的统治地位。如何选择分封与郡县,帝王们充满了矛盾。

秦汉之际的分封、郡县制

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实行郡县制,增强了中央权力,推动了统一战争的步伐。尝到郡县制甜头的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郡县制。但是,在秦朝末年的农民起义中,各地郡县纷纷调头倒向起义军,而秦朝皇族宗室面对郡县的反叛竟是束手无策,因为宗室手中没有任何的权力。

到了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吸取秦亡的教训,实行分封制与郡县制并存。楚汉争霸时,刘邦大封异姓王是为了巩固同盟赢取胜利,在立国后大封刘氏皇族则是为了巩固刘家天下。

对分封制及郡县制的改造

对于帝王来说,分封制与郡县制都不是完美的。为了防止各封国的威胁,历代王朝不断对分封制加以改进。西汉就规定“非刘氏不得为王”,另外还向各封国派遣官员,以加强对封国的管理和监控;到了汉武帝时期又颁布了“推恩令”,进一步对封国规模进行削弱。在后世的一些王朝,封国已经是形同虚设,封王仅仅是享有封地的食邑,连管理的权力也没有了。

对郡县制的改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郡县长官的权力进行分化。例如在秦朝时就设立有郡守、郡尉和郡监,分掌行政、军事和监督职权;县里也设有县令、县丞、县尉等职以分散权力。二是加强对郡县的监督和巡视。汉朝时就设立刺史一职,定期到各郡县进行巡查,纠正不法行为。三是取消郡县掌管军事的权力。将军事权力直接从郡县的手里夺走,郡县只负责维持治安、缉捕盗贼等小事。


从历史的进程可以看出,分封制与郡县制是既矛盾又统一的。历代王朝为了维护其统治,对分封制和郡县制进行不断的改造,两者之间此消彼长。随着郡县制的不断完善,分封制变得形同虚设,直至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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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和郡县制都是中央统治下地方职权划分的方式,是历史上采取的两种地方措施。不同的是分封制下地方自主权更大,郡县制下地方更大程度上受限于中央集权。

分封制,就是分封功臣和子弟在地方,从周朝的时候就有,以求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历史上有明朝采取这种制度。郡县制,是将地方划分为郡和县,中央派遣官员管理,不可世袭,由秦代开始,还有汉朝将两种制度融合起来,变成了郡国并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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